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修订《洋浦经济开发区促进集装箱航运
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局委办、事业单位、办事处,驻区各单位,各企业:
《洋浦经济开发区促进集装箱航运发展暂行办法》(浦管〔2017〕14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于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为进一步促进洋浦集装箱航运发展,不断做优做强洋浦港,结合我区实际,经管委会研究,决定对《暂行办法》作如下修订:
一、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修订为:“对新开通年发班18个航次以上(含18)的外贸航线(不含香港航线、不含同时挂靠本省其他港口的外贸航线),每年补贴600万元。”
二、鼓励航运企业新开通集装箱班轮航线。对在洋浦港新开通集装箱班轮航线的航运企业,在2年培育期内,对年发班不足18个航次的外贸航线(不含香港航线、不含同时挂靠本省其他港口的外贸航线),每航次补贴24万元。
三、鼓励航运企业在洋浦港进行集装箱水水中转。对在洋浦港中转的内贸重箱每自然箱补贴100元,中转的外贸重箱每自然箱补贴300元(均不含本省中转箱量);中转箱量按进港自然箱的统计数量补贴。
四、由交通运输和海洋局会同财政局另行制定《促进洋浦集装箱航运发展财政扶持资金审核发放细则》,规定有关扶持航运企业资格的认定及其扶持资金的具体审核拨付流程,以确保扶持资金发挥积极的财政促进作用。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7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