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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66511071-4/2018-23585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 发文机关: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2018-09-04 12:09
  • 标       题: 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洋浦经济开发区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的通知
  • 文       号:浦管〔2018〕185号发布日期: 2018-09-04 12:09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有效

 

 

 

 


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洋浦经济开发区举报黑恶势力违法

犯罪线索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局委办、事业单位、办事处、驻区机关:

《洋浦经济开发区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已经管委会2018年第9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8824

(此件主动公开)

洋浦经济开发区举报黑恶势力违法

犯罪线索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战略部署,有效推进我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顺利开展,鼓励社会公众、单位踊跃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激励办案单位及工作人员认真办理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发〔20183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81号)和《海南省委 省政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琼发〔20183号)精神,结合洋浦经济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线索、恶势力犯罪集团线索、恶势力犯罪团伙线索、涉恶类案件线索和黑恶势力在逃人员线索。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

1.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危害性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关于犯罪集团的法定条件,有3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3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主要实施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组织、强迫妇女卖淫、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组织。

(三)恶势力犯罪团伙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恶势力犯罪团伙一般有3名以上的团伙成员,共同实施3次以上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组织、强迫妇女卖淫、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组织。

(四)涉恶类案件是指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案件,以及在实施上述案件时同时伴随实施的开设赌场,组织、强迫妇女卖淫,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案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具体范围指:

(一)公安机关未发现或掌握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

(二)已立案侦查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嫌疑人所实施,但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犯罪案件;

(三)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藏匿地点或活动轨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公安机关事先掌握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五)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四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举报洋浦经济开发区辖区范围内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以及办理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的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详细提供发生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通讯方式、主要体貌特征、活动轨迹、藏匿地点及是否持有枪支、管制刀具等情况。

第六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受理中心设在洋浦经济开发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0898-31559940举报信箱地址:

()洋浦经济开发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刑侦分局,邮政编码:578101

(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法办公室。网上举报邮箱79825551@qq.com

各成员单位也应明确本单位举报受理机构和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布线索举报专用电话、邮寄地址、电子信箱等。

第七条 举报人可采取实名或匿名,通过当面举报、信函、电话、网络通信或其他方式进行举报。

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匿名举报时,举报人可使用6位数以上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公安机关以密码确定举报人并反馈、奖励。

第八条 举报人可以向全区各成员单位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各成员单位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积极受理各种方式的举报,认真填写《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证核实。

第九条 公安机关对举报人提供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一般在3个月内核查完毕,重大、复杂线索可适当延期。除无法通知或有碍核查外,线索核查情况应当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线索核查工作。

第十条 举报人举报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150000元;

(二)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50000元。

(三)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的,奖励人民币20000元。

(四)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涉恶类案件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五)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或主犯的,每名奖励人民币20000元;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的,每名奖励人民币10000元;抓获其他一般成员的,每名奖励人民币5000元。

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恶势力犯罪集团头目或主犯的,每名奖励人民币10000元;抓获恶势力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每名奖励人民币5000元;抓获其他一般成员的,每名奖励人民币3000元。

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恶势力犯罪团伙、涉恶类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每名奖励人民币3000元。

同一举报人在同一案件中,分别发挥上述不同作用的,应当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洋浦经济开发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具体实施,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举报奖励由省公安厅负责,其他举报奖励由洋浦经济开发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举报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保障,列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预算,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奖励机制。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同一线索新内容的,依照本办法有关条款予以奖励。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举报人根据公安机关发布的公告或通缉令提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的,按照公告或通缉令规定的奖金数额予以奖励,不再按本办法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举报人提供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在移送起诉或抓获犯罪嫌疑人后10日内填写《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金额,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核,经洋浦“扫黑办”主任办公会议审议,报“洋浦经济开发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审批通过后,公安机关应在10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匿名举报或无法通知的,公安机关在当地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布。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领取奖金通知后30日内,与公安机关联系并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承办单位发放奖金后要填写《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奖励付款专用凭证》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奖金领取方式:

(一)奖金由案件主办的公安机关负责发放。属线索奖励的,举报人领取奖金时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属案件办理奖励的,由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直接领取奖金,并填写领取单。

(二)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领取人须携带授权委托书连同本人及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三)匿名举报人本人或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需提供举报人代码(匿名举报时提供的密码),并简述线索内容。

第十六条 严禁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虚报冒领奖金,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举报材料和举报人信息要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者泄露举报人的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信息资料,切实保障举报人的安全。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人民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将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洋浦经济开发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时间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时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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