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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66511071-4/2023-54758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发文机关:洋浦经济开发区 成文日期:2023-04-14 18:47
  • 标       题: 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 文       号:儋府〔2023〕47号发布日期: 2023-04-20 18:47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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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府202347

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镇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派出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琼府〔20231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锚定“一本三基四梁八柱”战略框架,聚焦“更加开放”“更有深度”,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推动建设海南高质量发展“第三极”

(二)普查目的。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将全面调查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并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客观反映我市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经济现代化转型、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营商环境优化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为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安排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二)普查内容和时间。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普查工作进度安排:2023年为普查准备阶段,主要是组建普查机构,开展宣传动员,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完成普查区划分及绘图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聘培训,开展投入产出电子台账记账,进行普查试点,开展单位清查等;2024年为普查登记、数据审核验收、数据质量抽查、数据汇总和评估发布阶段;2025年为普查资料开发应用和总结表彰阶段。

三、组织实施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普查对象增加、调查内容增多、技术要求提高、工作难度加大,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扎实做好经济普查各项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将成立儋州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由分管统计的市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统计局、发改委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人员名单另发)。

(二)强化多方协作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市统计局、市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委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方面的事项,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事项,由市委政法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表彰方面的事项,由市统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旅游、文化和体育企业普查方面的事项,由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普查方面的事项,由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发展局负责和协调;涉及贸易企业普查方面的事项,由洋浦投资促进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单位普查方面的事项,由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发展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教育系统单位普查方面的事项,由市教育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卫生健康企业普查方面的事项,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和协调;涉及司法系统单位普查方面的事项,由市司法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宗教活动场所等普查方面的事项,由市委统战部负责和协调;涉及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普查方面的事项,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交通运输企业普查方面的事项,由洋浦交通运输和港航局负责和协调;涉及邮政和快递企业普查方面的事项,由省西部邮政管理局负责和协调。国家统计局儋州调查队负责落实国务院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部署的相关普查任务;银行、证券、保险、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方面,要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海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普查工作中的进口货物使用去向调查任务。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各级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三)压实各级责任。各镇(办事处)和各有关单位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四、保障措施

配齐普查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普查机构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工资报酬和兼职人员的劳动补助,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普查机构可采用购买服务方式解决“两员”不足问题。

(二)充分保障经费。第五次全国普查所需经费,根据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足额核定,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管理,厉行节约,专款专用,提高普查经费使用效率。

、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在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二)确保数据质量。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的安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对本领域数据质量的审核把关,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适时开展普查数据质量核查和统计执法检查。

(三)创新普查方式。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电子证照信息等在普查中的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适应常态化疫情防控需要,组织开展线上线下业务培训,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鼓励探索利用“三员”访问模式、第三方等社会资源,提高普查工作实效

(四)强化宣传引导。按照普查工作的总体部署,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抓好成果应用。普查机构要制定经济普查资料开发应用方案,建立经济普查数据库,及时发布普查成果;围绕我市实际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利用普查资料进行专题分析研究,切实发挥好统计的参谋咨政作用。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23414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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