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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66511071-4/2022-23487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发文机关:洋浦经济开发区 成文日期:2022-11-29 17:20
  • 标       题: 儋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2-11-29 17:20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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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和管理,合理规划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维护城市景观风貌,促进营商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和公路设置交通指示标志、路牌、指引牌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公共场所、空间、市政设施、工地围墙、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以及公共交通车辆车身等户外设施,以灯杆、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版、招贴栏、宣传栏、实物造型以及招牌等形式发布的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简称)、字号、标牌、匾额等行为。

公共场所设置的标志牌、告示牌、电子显示屏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海南省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推广使用外语标识标牌,并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指导。

第四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安全规范、节能环保、文明美观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铁路两侧和控制区域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市委宣传部、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交警、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相关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对辖区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日常监管和检查。

第二章规划与规范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和招牌设置规范文件,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一)专项规划应当以美化城市环境、净化城市空间、提升城市品质、促进城市发展为导向,满足公益广告的发布需求,明确户外广告优化区、严控区和禁设区等空间布局以及分类控制要求,并与城市景观照明等有关行业专项规划相衔接。

(二)编制设置规范文件应结合本市不同区域功能、风貌特色和单位特点,明确位置、容量、规格等设置要素,以及设计、施工、验收、维护等管理要求。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规划和招牌设置规范文件,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第八条户外广告规划和招牌设置规范文件是审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要依据。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规划和招牌设置规范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同意。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户外广告规划和招牌设置规范文件,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地名标志物、执勤岗亭,影响交通安全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建筑物屋顶或超过建筑物顶部外轮廓线、建筑物20 米以上的外立面,占用建筑物消防登高救援面、排烟窗口或消防救援窗口,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违章建筑及其危险设施的。

(五)利用临街玻璃的;利用行道树、道路绿化及其他损毁绿地的;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路面或者阻碍机动车、或者行人通行的。

(六)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七)霓虹灯、LED等光源性广告设施与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设施距离过近,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形式与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识相似,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识正常使用的。

(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医院、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和用地范围。

(九)在本单位自有或者租赁的场地以外。

(十)设置桥体广告、高立柱大型广告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我市户外广告规划和招牌设置规范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规划、本市采用的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户外广告设施标准和规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

(二)使用安全、环保、清洁材料。

(三)符合国家关于建筑物和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消防、电气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四)使用光源性装置的,应当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避免对周边敏感目标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有关规定。

(五)在户外广告设施上标明户外广告设置期限、设施日常维护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等信息。

(六)符合设置行政审批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第十一条设置招牌应当按照我市招牌设置规范文件设置,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招牌广告应规范设置;不应多层设置,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其牌面高度不得大于3m,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且必须与建筑立面平行

(二)内容限于本单位的名称、字号、商号、标识。

(三)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招牌应当由该场所、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在建筑物内(大型商业综合体在建筑红线范围内)统一规划、集中设置。

(四)在同一道路或同一街区相邻建筑物上的户外招牌,其形式、体量、色彩、照明效果等应当达到整体和谐;同一个建筑立面上相邻招牌的类型、大小、悬挂位置、出挑尺寸应当一致。

(五)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围等重点区域以及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招牌应当统一规范,体现特有的文化或者风格。

(六)不宜设置悬挂式招牌。

(七)符合其他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与道路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设置,妨碍城市道路和公路上行车安全、影响道路畅通。
  (二)不得形成光污染、噪声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等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三)设置人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交通安全影响评估。
  (四)符合其他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三条建筑工地围挡体现的公益广告要有统一规划设计,内容、色调与周围的城市景观风貌相融合,公益广告展示面积不少于建筑工地围挡墙体面积的30%

第三章  行政审批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构)筑物上需要设置有构筑物的非张贴形式户外广告的,其构筑物应当与建(构)筑物主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既有建(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涉及改变建(构)筑物外立面、建筑结构的,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十五条利用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或者利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受让方。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鼓励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建(构)筑物、设施、场地所有权人或者用益物权人,将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委托统一公开出让。

利用市政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位置使用权公开出让收入按照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未经批准或已超过批准年限的户外广告,其经营权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出让。

第十六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和在我市规划建成区内设置招牌的,应当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各镇辖区范围内的招牌由各镇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及本镇采用的风貌特色,对辖区范围内的招牌设置进行统一管理。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禁止利用招牌发布广告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第十七条在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铁路控制区域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实施审批。

第十八条利用工地围墙设置公益广告免予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由该建设工程管理单位按照设置规范要求进行设置和管理。

第十九条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书面申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书面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设置条件的,予以审批;对书面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补充材料的,视为撤回书面申请。申请人仍需设置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自行失效;户外广告设置设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电子显示屏类户外广告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4年。期满需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延期设置书面申请。

第二十一条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报表。

(二)企业、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三)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形式、范围和期限说明。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属于市委市政府或者市级以上部门组织的大型活动的,还应当提供具体工作方案等文件。

第二十二条书面申请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予以审批后应按批准的时间、地点设置。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临时户外广告设置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审批或者不予审批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申请设置具有特殊创新要求的新形式户外广告设施,没有相应技术规范要求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进行技术论证;经论证符合安全、市容景观等要求的,准予设置。

第二十四条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涂改、损坏。

户外广告经过合法拆除后,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注销户外广告设置证。

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空置期间,设置人应当组织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的内容应当由主管部门把关,再由市委宣传审核

户外广告招商内容可以与公益广告内容同时发布,但应当位于公益广告下方,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外广告面积的1/5。

在举办重大庆典活动期间,设置人应当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发布公益广告。

第四章安全和维护

第二十六条涉及建筑结构安全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结合建筑整体布局和建(构)筑物结构安全要求进行设计,并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有关规定。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第二十七条户外广告和招牌竣工后,设置人应当依据建设工程有关规定、标准、技术规范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当按要求做好测试数据记录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和招牌维护、管理的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维护管理责任:

(一)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维护管养、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制度并组织落实,做好台账记录和管理。

(二)每月组织重点安全隐患排查不少于1次,每季度组织隐患全面排查不少于1次,每年汛期前组织隐患专项排查不少于1次;遇台风、暴雨等极端异常天气及时开展排查。

(三)发现安全隐患的,采取加固或者拆除、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启动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等安全防范措施。

(四)对设置时间超过2年的钢结构设施或者电子显示装置,每年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不合格的,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和招牌整洁、完好、美观。

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三十条建(构)筑物所有权人应当督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任;不得将其所有的建(构)筑物用于设置未经批准的户外广告。

第三十一条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后不再设置或者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在7日内予以拆除;临时户外广告在设置期限届满后,设置人应当在3日内予以拆除。

户外广告在批准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拆除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设置人限期拆除;因拆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三十二条因招牌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需要拆除招牌的,设置人应当在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之日起7日内拆除。

  招牌设置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拆除招牌的,招牌附着建(构)筑物所有权人应当及时拆除。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信息互通机制,确保信息共享、业务协同。

第三十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开展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

镇政府应当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安全双随机抽查机制。

  第三十五条镇政府应当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实行网格化管理,督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履行安全维护管理责任。

  第三十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信用管理制度,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户外广告设置人的信用状况作为其参加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市有关职能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八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指的是任意一边边长大于等于4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的户外广告设施。

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用地,指的是政府未出让使用或者政府拥有使用权的土地。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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