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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66511071-4/2015-05335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渔业、气象
  • 发文机关: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2015-01-15 00:00
  • 标       题: 关于印发《洋浦经济开发区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       号:浦管〔2015〕17号发布日期: 2015-01-15 00:00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有效

     

各有关单位:

   洋浦经济开发区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已经管委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1月15

  

洋浦经济开发区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渔船更新改造项目的实施,确保我区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根据《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关于加强2012年海洋渔船更新改造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2]2935号)、《农业部关于印发〈2012年海洋渔船更新改造项目中央投资补助金额上限一览表〉的通知》(农渔发[2012]24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沙生产渔船专用船网工具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办渔[2012]153号)和《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琼海渔函[2014]3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省第六次党代会和全省海洋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南海开发、渔业先行”的战略方针,通过“压小造大、压旧造新、压木改钢”的方式,不断优化海洋渔船结构,壮大南沙捕捞规模,引导和鼓励渔民合作组织、渔业企业组织积极完善捕捞产业结构,赴南沙海域进行常态化捕捞生产,推进海洋渔业快速发展,维护南海主权和海洋权益。

 二、目标任务

根据省海洋与渔业厅下达我区渔船更新改造项目专项资金和南沙生产渔船制造指标,通过淘汰报废现有小、旧和木质且纳入“双控”指标管理的捕捞渔船,建造适合南沙外海渔场生产作业的主要以500吨以上的大型的钢质捕捞渔船,着力组建一支设备先进、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高的南沙骨干船队。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我区渔船更新改造的组织领导与协调工作,确保工作有效推进,成立洋浦经济开发区渔船更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长:梁  博(巡视员)

副组长:罗学军(纪工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琳(财政局局长)

  涛(经发局局长)

刘昊华(审计办主任)

  员:黄定海(干冲区办事处主任)

王成贤(新英湾区办事处主任)

王波夫 (财政局副局长)

廖首林(经发局副局长)

张伟光(三都镇代镇长)

郑静波(渔政渔监管理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在渔政渔监管理中心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渔船更新改造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郑静波兼任,人员由经发局和渔政渔监抽调,下分四个组:一是建造监管组,组长唐浩义,副组长陈德,成员王琼鸿、黎明、左俊辉;二是渔船审核组,组长赵连宝,副组长韩光,成员张锦才、符永宁、林发、王晓杰、王栋、赵馨、邢显鹏、王成峰;三是资金管理组,组长廖志文,成员李明花、谢家佑、杨丹丹、吴焕香;四是报废核查组,组长李祥,副组长王琼成,成员王良雄、廖才能。

四、渔船船型及主要设施设备

(一)渔船类型:1、拖网渔船;2、刺钓渔船;3、灯光围网渔船;4、灯光罩网渔船;5、金枪鱼延绳钓渔船。

   (二)渔船基本要求:渔船船长、型宽、型深、主机功率等主要参数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以上,船体材质必须为钢质。渔船配备制冷保鲜设备、GPS导航设备、单边带以及北斗监控通信设备。不得使用进口设备。

   (三)具体船型、设计方案、主要参数、船用设施设备等均由渔民、渔民合作社、渔业企业自行选定。

五、补助对象及标准

(一)补助对象:2013年起,符合条件的渔民合作社、渔业企业或加入渔民合作社、成立股份制公司的渔民所申请更新改造的渔船。

(二)补助标准:

1、资金补助。国家给予更新改造渔船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补助,补助数额不超过渔船总造价的30%(包括30%),同时也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补助上限标准,我区将根据省海洋与渔业厅制定的具体补助标准执行。

2、功率指标补助。南沙生产渔船功率指标来源为:淘汰报废纳入“双控”指标管理的渔船和国家增加一定比例的功率指标。增加的功率指标为渔船建造总功率的13,但不超过规定的上限标准。

六、项目实施条件

(一)南沙生产渔船更新改造项目的申请对象:本区注册的渔民合作社(或合作成员)和渔业企业。个体渔民可通过加入渔民合作社、成立股份制公司等方式申请项目。

(二)新造渔船优先安排申请报废近5年内领取过南沙专项捕捞许可证渔船的渔民、渔民专业合作社和渔业企业;其次安排申请报废现有“四证齐全”编内旧小渔船的船主;再次安排申请报废现有纳入编外管理渔船的船主。

(三)更新改造渔船必须提供报废现有纳入“双控”指标管理渔船取得的功率指标,证明有渔船更新改造资金来源。

(四)渔船必须在有二级以上资质的造船厂建造。在省内有二级及以上资质的造船厂建造的渔船,优先安排更新改造指标,渔船更新改造所征收的税金由财政安排预算补助回渔船。

七、资金来源

(一)中央财政补贴洋浦渔船更新改造项目的资金

(二)渔民、合作社和渔业企业自筹的资金。

八、鼓励企业搭建渔船建造平台

渔船更新改造项目的企业、公司、合作社一般情况下要自筹约70%的造船资金以及自备70%左右的淘汰报废渔船的功率指标。其中自筹的70%资金如有困难,可通过企业自行搭建渔船建造平台,实现资金的筹集,帮助渔民、渔民合作社和渔业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建立“融资、建造、生产经营”三位一体和“企业+渔民”的新型合作机制。淘汰报废渔船功率按省海洋与渔业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项目报批程序

(一)申请。渔民、渔民合作社、渔业企业向渔政渔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渔民、渔民合作社、渔业企业提出更新改造渔船的书面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原件交验后即退回本人);

3渔民、渔民合作社、渔业企业的《营业执照》、《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等有效证书证件;

4渔船更新改造自筹资金来源的证明;

5拟报废渔船证明材料(所有的有效证书证件);

6、渔船更新改造项目承诺函。

(二)审查。渔政渔监管理中心对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三)公示。初审通过后,渔政渔监管理中心将申请人或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

(四)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渔政渔监管理中心将申请材料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厅;

(五)核准。省海洋与渔业厅审核汇总后上报农业部核准;

(六)审批。农业部核准计划后,省海洋与渔业厅向洋浦渔政渔监管理中心正式下达南沙生产渔船更新改造指标;

(七)建造。渔民、渔民合作社、渔业企业和造船厂签订合同,开工建设。

十、补贴申报与发放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渔政渔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同时要提交以下材料:1按照《海南省渔船报废审批办理规程》的要求实施报废拆解旧船的有关证明材料;2项目建设方案(包括项目资金自筹部分相关的证明材料);3资金申请报告;4、渔船建造合同;5、渔船开工建造证明;6、渔船设计图纸及造价概算;

(二)审核。渔政渔监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审查通过后,由经发局牵头,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办、渔政渔监参与,组成联合审核组对申领补贴的渔船改造情况进行核实确认。

(三)审批。经联合审核组对渔船改造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后,由渔政渔监管理中心将申领补贴的对象名单及补贴金额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经发局审定并发放补贴资金。

四)发放。

补贴发放分期进行,渔船建造进度达到70%后向造船厂首付50%的专项资金,剩余资金待渔船下水验收合格后向造船厂支付。

十一、渔船使用管理

(一)南沙生产渔船按照“亦军亦企、亦兵亦民、军民两用、平战结合”的原则,列入民兵建制,组建海上民兵连队。渔船产权归渔民、渔民合作社或渔业企业所有,由渔民、渔民合作社或渔业企业自行开展捕捞生产。同时作为三沙维权储备力量,在南海维权行动或其他国防海防任务需要时,必须服从统一指挥调度。

(二)申请改造渔船建成后作业区域规定为在北纬17度以南的西中南沙海域生产作业,且每年在北纬12度以南的南沙海域生产作业时间不少于3个月。

(三)享受更新改造的南沙生产渔船十年内不得进行买卖,十年后进行买卖的必须按补助比例退还国家补助资金;十年后卖出且不再从事南沙生产的渔船,必须通过淘汰报废纳入“双控”指标管理的渔船补齐国家补助功率指标后方可转让。南沙生产渔船报废拆解或灭失后不再更新改造从事南沙生产的,国家补助功率指标由农业部收回。

十二、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渔政渔监管理中心负责南沙生产渔船更新改造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落实项目申报、旧船报废、新船建造等各项工作。

(二)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按照“六个一”要求抓好渔船更新改造项目管理,完善工作程序,对项目实施的各环节进行细化分解,建立项目管理跟踪、指导、监督和报告制度,对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确保项目任务圆满完成。

(三)加强资金监管。渔政渔监管理中心设立专用账号,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不得挪用、截留。渔船更新改造专项资金在旧船完成报废、新船开工建造后由省海洋与渔业厅拨付到专用账户。经发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办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四)加强渔船建造监管。渔船建造监管由省渔业船舶检验部门负责,对渔船建造的图纸、材料、设备和施工质量等各方面进行监管,对不符合渔船建造规范的,要求造船厂及时返工整改。渔政渔监要配合省检验部门加强对渔船建造的监管,渔民合作社、渔业企业应指派专人对渔船建造进行全程跟踪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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