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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征求意见稿)
2023-04-28 17:29 来源: 儋州市水务局 发文机关: 儋州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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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好落实国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一步促进节约用水,全面加快节水型城市建设根据《儋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儋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儋州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实施方案>的通知》(儋发改价管规〔2020〕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实施范围

本制度实施范围为我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业、医院和经营服务(商业、宾馆、饭店、旅游业)等非居民用水户。

不具备实施超定额累进加价的非居民用户,按照依据定额核定的用水计划实施超计划累进加价。对同一非居民用户不同时执行超定额用水加价和超计划用水加价政策。

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水(包括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社区、市政、环卫、绿化、消防)及特种用水(包括洗车、洗浴、制冰、饮水制造、酒吧、歌舞厅、茶艺馆用水)等公共用水暂不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二、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一)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并指导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工作。城镇非居民用水户定额用水量,由市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按照《海南省用水定额》等有关规定,以年度为周期核定,并根据定额标准修订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项目原则上仅为自来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和各种附加费。

(三)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的用水量分为三档各档水价按1:1.2:1.5确定。第一档为定额和计划内(含)用水,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城镇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以下简称“基准供水价格”)标准执行;第二档为用水量超定额超计划30%以内(含30%)的,超出部分加价20%;第三档为用水量超定额超计划30%以上的,超出部分加价50%。

三、征收程序

(一)用水计划的申请

月用水量超过3000立方米以上的公共供水管网非居民用水户应根据自身状况及用水需求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一年度的年度(按月度明细用水量)用水计划申请。月用水量3000立方米以下(含3000)的,由公共供水管网用水户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辖区内供水企业提交下一年度(按月度明细用水量)用水计划申请。

(二)用水计划核定和下达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严格执行用水定额管理按照供水企业提供用水户的历史用水数据(前3年用水情况),根据我市的水资源状况,结合用水户的生产、经营用水实际情况,对照《海南省用水定额》标准,核定下达用水计划指标。

城镇非居民用水户月用水量300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计划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定下达;用水户月用水量3000立方米以下(含3000)的用水计划指标,由供水企业进行核定和下达报市水务局备案。用水计划指标核定和下达时间为每年1月31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将当年下达给各用水户的用水计划指标发布在儋州政务网内。

(三)用水计划调整

年度定额用水(计划用水)下达后,城镇非居民用水户因经营模式或者产品结构、产量、人员调整发生较大变化,确需增加年度定额用水(计划用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供水企业提出申请调整定额用水(计划用水),申请所需材料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供水企业一次性告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供水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重新调整并核定用水计划,重新下达的用水量不得超定额。

四、计费周期

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计量缴费周期按年为周期执行,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当累计水量达到一年水量分档基数临界点后,即开始实行累进加价(在第二年1月份对照年用水计划征收超定额超计划部分水费

、收费管理

供水企业负责征收非居民用水户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对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新增收入,应当遵循“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可全部作为供水企业的收入。新增收入的70%用于管网及用户水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新增收入的30%,由供水企业用于对节水突出的非居民用水户进行奖励。对非居民用水户奖励情况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

(意见反馈联系人:高工,联系方式:23836278,
dzsstbcz@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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