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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66511071-4/2017-00451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 发文机关:洋浦社会局 成文日期:2017-11-15 12:11
  • 标       题: 关于做好生活困难家庭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 文       号:发布日期: 2017-11-15 12:11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

                            关于做好生活困难家庭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区办事处:

  为贯彻《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发展规划的通知》(琼府〔2017〕24号)、海南省残联、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住建厅、卫计委《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琼残字〔2017〕53号)精神,落实“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要求,明确有关事项如下:

  一、申请条件

  洋浦经济开发区户籍的残疾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提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一)无法单独立户的一、二级残疾人;

  (二)18周岁(含)以上;

  (三)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月收入不高于洋浦经济开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0%。

  二、申办程序

  符合申请条件的,可由本人或者家庭成员向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四议三公开”后报办事处社会科受理,符合条件的报办事处审批。

  重度残疾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必须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申请人代表残疾人办理申请事项,授权相关部门进行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收入、财产等信息的核查。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规定等内容,适用《洋浦经济开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暂行办法》。

  重度残疾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金融资产标准和核查适用《海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办法(试行)》(琼民发〔2015〕12号)、《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和财产认定办法(试行)》(琼民发〔2015〕7号)。

  三、保障待遇

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残疾人,从审批之月起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其他成员不享受。符合按户施保的重度残疾人家庭,继续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协助。各区(办事处)要将此项工作放到脱贫致富奔小康及保障和改善困难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的重要战略目标中统筹考虑,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民政部门要根据政策要求,做好家庭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低保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和保障金发放等工作;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规范、科学地开展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工作,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审核审批工作。

  (二)按规授权,严格审核。只要符合《洋浦经济开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暂行办法》中明确的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均应签订授权委托书,并做好家庭经济状况的核查。家庭金融资产超过限额标准的重度残疾人,不得审批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录入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时,家庭其他成员的收入应准确录入,“是否保障对象”选择“否”。

(三)加强管理,动态调整。加强动态管理,确保“应补尽补”、“应退尽退”。对家庭共同生活成员要实施动态管理,防止出现只监管重度残疾人本人的现象。严格按照《洋浦经济开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暂行办法》,做好家庭成员就业、收入、财产等情况的动态了解,及时调整保障待遇。

           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

              201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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