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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66511071-4/2023-54778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 发文机关:洋浦经济开发区 成文日期:2023-04-23 17:04
  • 标       题: 儋州市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帮扶政策“明白纸”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3-04-24 17:04
  • 备案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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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扶政策明白纸

找准存在返贫风险农户是基础,政策帮扶是关键。根据“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因户施策,有针对性地做好因灾、因病、因学、因疫情等风险隐患的源头预防和应对措施落实,不断拧紧防返贫风险口,确保不因帮扶不到位出现返贫。现将有关政策帮扶措施要点告知如下。

一、增收类

(一)产业帮扶(种植业、林果业、养殖业、加工业、乡村旅游、消费帮扶、其他(如光伏收益补贴等))

1.产业发展奖励(种植业、林果业、养殖业、加工业)

1)申请条件:当年度家庭生产经营性纯收入达到一定条件的未消除风险监测对象和相对稳定脱贫户。

2)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一次性奖励补助,鼓励其发展产业增加收入,家庭经营净收入当年达到 4000元(含)-8000元的每户奖励 1000元、8000元(含)-12000元的每户奖励 2000元、12000元(含)以上的每户奖励 3000元用于发展生产。执行期限至 2025 12 31日。

(二)就业帮扶(技能培训、劳务输出、外出务工补贴、公益岗位帮扶等)

1.技能培训

补助对象及标准: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帮扶对象〔相对稳定脱贫户、防返贫监测对象和农村低收入家庭(含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培训期间线上培训按5/学时/人、线下培训按50//人的标准给予伙食交通补助。

2.劳务输出、外出务工补贴

1)申请条件:连续外出务工的法定劳动年龄内帮扶对象〔相对稳定脱贫户、防返贫监测对象和农村低收入家庭(含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劳动力〕。

2)补助标准:对于连续外出务工 6个月以上的法定劳动年龄内帮扶对象,给予每人每月 300元务工奖补,灵活就业累计满 3个月(每月至少 20天或月务工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给予每人每月 200元务工奖补。对于跨省外出务工的,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 800元一次性交通补助;对于省内县外务工的,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 200元一次性交通补助。

3.公益岗位帮扶

1)安置对象: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为1660周岁的全市农村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相对稳定脱贫户及农村低收入家庭(含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劳动力。

2)安置期限: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距60岁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60岁),对安置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乡村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每次签订劳务协议期限不超过一年。

3)安置条件:在合理开发岗位的前提下,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弱劳动力、半劳动力等帮扶对象。

(三)金融帮扶(小额信贷等)

补贴人员及标准:对建档立卡脱贫人口、监测对象,以户为单位发放的,5万元(含)以下、3年期(含)以内、免抵押免担保、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LPR1年期至3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以上LPR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对个别确有需求发展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单户可追加贷款至10万元,但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贷款不予贴息,也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二、“三保障”和饮水安全类

(一)住房安全保障(农村危房改造)

1.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对象其他脱贫户、农村低保户等危房拆除重建或异地新建补助5万元/户;修缮加固改造以实际发生工程量计算,每户最高不超过3.5万元。

2.分散供养特困户原则由各镇、三都办事处按照规定面积标准兜底解决。确需自建的,按不超过1200/平方米进行补助,拆除重建每户最高不超过3.5万元;修缮加固每户不超过3.5万元。

3.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拆除重建或异地新建补助4万元/户;修缮加固改造以实际发生工程量计算,每户最高不超过3.5万元。

4.建设标准:对于农村危房改造拆除重建(新建)的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1人户在 30-40平方米, 2人户在 40-60平方米, 3人及以上户人均不高于25平方米。厨房和厕所建在房屋内的总建筑面积可适当提高,3人及以下农户增加6平方米;3人以上农户增加9平方米,楼梯间面积不计入建筑面积。要加强指导,在设计上预留垂直或水平扩建接口,做到满足农户扩建需求。原则上,危改房控制在1层,普通装修。

(二)饮水安全保障(饮水安全保障等)

农村饮水安全是指农村居民能及时取得足量够用的生活饮用水,且长期饮用不影响人身健康。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标准由水质、水量、用水方便程度和供水保证率四项指标组成,以上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不达标均为饮水不安全。

1.水质:集中式供水工程水质要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集中式供水的用水户水质是否合格,由具有CMA资质的第三方水质检测机构在当年或一年内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可作为水质评价依据。

分散式供水工程(包括单户单井)的水质,可采用“望、闻、问、尝”等简便方法进行水质现场评价,饮用水中无肉眼可见杂质、无异色异味、用水户长期饮用无不良反应可评价为基本符合要求。

2.水量:居民生活用水量达到60/人˙天以上。水量包括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量、散养畜禽用水量、家庭小作坊用水量以及居民公共用水点用水量等。

3.用水方便程度:对供水入户的用水户直接评定为达标。对供水未入户的,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或取水水平距离不超过800米、垂直距离不超过80米评定为基本达标。

4.供水保证率: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5%。指农村居民取得充足安全饮用水的可靠程度。可用一年中实际供水量符合标准的天数与一年总天数的比值来反映。

(三)健康帮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其他(如家庭医生签约、先诊疗后付费等))

1.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大病保险

1)资助参保标准:特困人员参保给予全额补助;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参保给予90%定额资助参保;除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及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外,其他脱贫人口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突发严重困难户享受由市级财政90%定额资助参加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对具有多重身份属性的人员,原则上按照就高原则资助,不能重复享受。

2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及报销比例

类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备注

起付线

报销比例

起付线

报销比例

起付线

报销比例

住院

100

90%

300

75%

350

65%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30万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门慢特

100

90%

300

75%

350

65%

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普通门诊、门特、住院起付线标准合并计算,同时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对特困、低保、孤儿、农村返贫致贫人口,以及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中的一二级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不设起付线。

普通门诊

10

70%

50

50%

100

30%

注:“两病”专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高血压400元,糖尿病600元,同患两病700元;其中一级报销60%,二级报销50%

3)大病保险继续执行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医疗费用报销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的倾斜政策。

2.医疗救助

1)救助对象:一是重点救助对象:一类人员(特困人员、孤儿),二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二是低收入救助对象(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三是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其中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以及突发严重困难户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后,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

2)救助方式与标准:①重点救助对象(一类)享受门诊合规费用全额救助、限额0.2万元,住院(含门特)合规费用全额救助、无限额;②重点救助对象(二类)享受门诊合规费用80%救助、限额0.2万元,住院(含门特)合规费用≤1万元,按80%救助,合规费用>1万元,按85%救助,限额8万元;③低收入救助对象享受住院(含门特)费用超过本省上年度公布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3045.7元)的部分按60%救助,超过20%6091.4元)的部分按65%救助,限额6万元(分段累进);④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享受住院(含门特)费用超过本省上年度公布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7614.25元)的部分按50%救助, 超过35%10659.95元)的部分按55%救助,限额4万元(分段累进)。

3)政策倾斜:对救助金额已达到年度最高限额,但个人负担费用仍然较大,导致基本生活难以保障的救助对象,经市政府同意,其发生政策范围内的门诊慢性特病和住院医疗费用可按不超过90%的比例救助。

3.家庭医生签约、先诊疗后付费等

1)家庭医生签约:为罹患慢性病的脱贫人口、监测对象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建立台账,定期走访,为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治愈后不再提供)、严重精神障碍4种慢病的脱贫人口、监测对象提供每年不少于4次规范健康服务,其他慢性病的脱贫户及监测对象每年不少于1次健康服务;

2)在省内公立医院享受“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无需缴纳押金直接入院治疗(因意外事故住院且责任方不在脱贫人口、监测对象,由责任方预缴押金除外)。

(四)学前教育(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等)

1.困难学生补助(特惠性补助)

脱贫不稳定户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户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学生、相对稳定脱贫户家庭学生、农村低保户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家庭学生,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生活费。

注:学前教育阶段秋季入学时不满 3 周岁的学生,当学期不能享受资助。

2.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普惠性补助)

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我省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孤儿、残疾幼儿及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简称“三类幼儿”),每人每年可申请补助1300元。

注:非注册幼儿园、不足3周岁入园不能享受、不超过3年。

(五)义务教育保障(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劝返、送教上门等)

1.义务教育阶段困难学生补助(特惠性补助)

脱贫不稳定户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户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学生、相对稳定脱贫户家庭学生、农村低保户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家庭学生,小学阶段每人每年补助2000元生活费、400元学习生活费用品费,初中阶段(不含毕业后复读的学生)每人每年补助2500元生活费、400元学习生活费用品费。

2.义务教育阶段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普惠性补助)

1)具有义务教育阶段正式学籍的在读学生(含送教上门),可申请享受免学费、教科书费补助。

2)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小学生每人每年可申请补助1000元,初中生每人每年可申请补助1250元。(不在学校寄宿、只是中午寄宿不能享受)。

3)相对稳定脱贫户学生、监测户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病故军人子女、享受国家优抚抚恤的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子女、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其中“相对稳定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的非寄宿学生。以上类型的,小学生每人每年可申请补助500元,初中生每人每年可申请补助625元。

4)具有义务教育阶段正式学籍,并有残疾证的学生,每人每年可申请补助1000元(没有残疾证、残疾证过期的不能享受)。

5)教育扶贫(移民)学生补助,每人每年可申请补助200元。

3.劝返、送教上门

1)劝返

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各项控辍保学措施,落实“双线目标责任制”和“七长包保责任制”。实行行政、教育双线夯实控辍保学责任,全面夯实市长、镇长、村长、家长和教育局长、校长、师长控辍保学责任,强化镇村两级宣传引导、责任落实,形成镇政府、村委会(社区)、村民小组的“行政线”和教育局、学校、班主任的“教育线”双线控辍保学体系。

1.市(县)长责任。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市(县)级人民政府是控辍保学的责任主体。

2.教育局长责任。负责教育系统控辍保学工作;建立失学辍学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统筹镇和学校开展劝返复学工作;

 3.镇长责任。负责辖区内控辍保学工作,依法督促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子女入学,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有学上;指导村(居)委会摸清辖区内子女入学就读情况,严控学生辍学现象,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重视特殊群体孩子上学问题,对原建档立卡户、孤儿、留守、残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与服刑人员子女重点帮助,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组织开展辖区内劝返复学工作,对仍不返校的学生,由镇政府对学生监护人依法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监护人限期送学生返校。

4.村长(村委会主任)责任。掌握本村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失学、辍学情况;负责进村入户组织动员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劝返辍学学生及时返校;对村内义务教育阶段儿童少年建档造册,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外出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情况调查,掌握每一位学生入学动向;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家长、学生的思想工作,使控辍保学工作落到实处。

5.校长责任。负责本校控辍保学工作;制定班级、教师控辍保学责任制,落实班主任包班制度;通过学籍信息系统加强学籍管理,做到人籍一致;建立本校失学辍学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开展辍学和疑似辍学学生排查并及时报告;每年春秋学期内,对无故未到校学生及时家访或与监护人联系核实情况,对有辍学倾向学生及时落实专人做动员劝返工作,劝返后仍不返校的,要填写《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登记表》,及时向镇政府(街道办)和市教育局报告,并配合镇政府、村委会共同做好辍学学生动员返校工作;接收劝返复学学生在校就读。

6.家长责任。负责履行家长监护职责,依法保证适龄子女按时入学,保证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不以任何理由让适龄子女失学辍学;主动配合做好失学辍学子女劝返复学工作。

7.师长(老师)责任。负责掌握学生每天每天到校情况,对无故未到校的及时与监护人联系并向学校上报;参与学校开展的劝返复学工作;关爱劝返复学学生,因材施教,防止复学学生辍学。

2)送教上门

对不能到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残疾儿童,由片区学校负责落实每月4次的送教上门任务,每次上课时间不少于2课时,每课时30分钟。

(六)其他教育帮扶(雨露计划、助学贷款、助学金等)

1.高中、中职教育阶段困难学生补助(特惠性补助)

脱贫不稳定户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户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学生、相对稳定脱贫户家庭学生、农村低保户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家庭学生,高中阶段(不含毕业后复读的学生)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生活费、1000元住宿费和教材费,中职阶段每人每年补助3500元生活费(已享受“雨露计划”不列入)。

2.高中教育阶段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普惠性补助、助学金)

1)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补助(高三毕业复读生不能享受):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分为2档,第一档标准为每生每年2500元,第二档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2)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可申请免学杂费(民办学校执行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标准,超出部分可以另外收取。)。

3.中职教育阶段困难学生补助(普惠性补助、助学金)

1)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及连片特困等地区农村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人每年可申请国家助学金补助2000元(目前只有省农业学校、省农林科技学校、珠江源高级职业技术学校、儋州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有涉农专业,且只是一、二年级才能享受。)。

2)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至六年级在校学生,可申请免学费(民办学校执行当地同类型公办中职学校免学费标准,超出部分可以另外收取)。

3)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涉农专业一、二年级在校学生免住宿费和教材费,可申请补助: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按住宿费每生每年600元,教材费每生每年400元,即每生每年共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4)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非涉农专业一、二年级脱贫不稳定家庭、突发严重困难家庭、边缘易致贫家庭、相对稳定脱贫家庭、低保家庭、特困供养等经济特困难在校学生免住宿费,每生每年可申请补助600元。

5)中等职业学校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每人每年可申请国家奖学金6000元(名额比较少,全省每年只有180人左右)。

6)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每人每年可申请海南省优秀学生奖学金2000元(全省每年奖励1500人)。

7)中职毕业升高职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可申请一次性补助每人5000元(中职毕业生获取高职毕业证书后再给予一次性学费补助每人5000元)。

3.本专科教育阶段困难学生补助(普惠性补助、助学金)

1)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可申请补助: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分为两档,第一档标准为每生每年3800元,第二档标准为每生每年28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2)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人每年可申请国家奖学金8000元。

3)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人每年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

4)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可申请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4000元(全省每年奖励750人)。

4.研究生教育阶段困难学生补助(普惠性补助、助学金)

1)普通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可申请补助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可申请补助13000元。

2)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可申请国家奖学金2万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可申请国家奖学金3万元。

3)学校可根据在校生的一定比例自定资助人数,奖励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可申请补助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可申请补助10000元。

5.服兵役阶段困难学生补助(普惠性补助、助学金)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其中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6.助学贷款

1)申请条件:海南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

2)补助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6000元。

7.雨露计划

1)申请条件:农村建档立卡脱贫户、监测对象家庭子女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在校学习,并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中、高等职业教育学籍管理系统注册正式学籍的。(已获得教育部门特惠性教育补贴的不再享受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助学补助);

2)补助标准: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助学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500元。(监测对象标注风险消除后,雨露计划应持续到完成当前学段)。

三、兜底保障类

(一)综合保障(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残疾人补贴、防贫保险等)

1.低保人员认定及保障标准

1)认定标准:扣减刚性支出后,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在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的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本省户籍家庭。

2)保障标准:我市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530元。按类别进行补差,A类农村低保补差标准530//人,B类农村低保补差标准480//人,C类农村低保补差标准450//人。

2.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标准

1)认定条件: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等三项条件的我省户籍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2)救助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800/月。

3.临时救助

1)救助对象:支出型救助对象(因教育、医疗、住房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急难型救助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救助方式和标准:临时救助方式分为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等;临时救助标准一般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按月),根据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家庭状况、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临时救助标准。

4.残疾人补贴

1)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户籍在海南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残疾人和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户籍在海南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2)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二级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度一级残疾人护理补贴分别按照当年度城乡低保标准平均值的17%25%38%的比例取整确定。

5.防贫保

(一)参保对象

    1.重点人群:未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下同)及相对稳定脱贫户。

2.一般农户(含稳定脱贫户、已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下同)。

(二)保费标准

   防贫综合保险保费为9.8//年,其中:

1.未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以及相对稳定脱贫户参保的,保费由省和市财政全额负担,其中省级财政补贴40%,市县补贴60%

2.一般农户参保的,农户自缴保费2/人,省和市财政补贴7.8/人,其中省级财政补贴40%,市县补贴60%

3.保险责任和赔付标准

1保障对象因保险事故导致年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2023年度防返贫监测范围7500元为触发条件。

    2)因病、因意外(含交通)致贫返贫医疗费用部分
因病、因意外(含交通)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中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和民政医疗救助等各类补偿后需保障对象自担的部分:

监测范围线(年/)

自担医疗费用赔付原则

赔偿限额

7500

1、家庭人均纯收入达到监测范围线的:赔付金额=自担医疗费用-(家庭人均收入-监测范围线7500×家庭人数;

2、家庭人均纯收入达不到监测范围线的:自担医疗费用部分100%赔付,同时对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监测范围线的部分予以补偿。

300000

3)因灾致贫返贫财产损失部分

因火灾、爆炸、自然灾害(包括:雷击、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雹灾、泥石流、崖崩、滑坡、地面突然塌陷)导致保障对象家庭房屋建筑物及室内财产损失的部分,在扣除其他保障赔偿后,还是导致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监测线时触发赔偿,按以下标准赔付:

免赔额

损失部分赔付方案

赔付比例

赔偿限额(/)

4000/

10000元以下(含)

60%

108000

10000-30000元(含)

80%

30000元以上

90%

4. 防贫综合保险理赔流程

第一步:报案

个人申报

或收集医保局

等部门信息

群众向所在村委会提交申请,村干部协助在微信群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向医保局等相关部门提取相应监测数据清单。

第二步:查勘

保险公司调查核实

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前往监测数据对应农户或申请人家中进行调查取证,在乡村振兴局、住建局、车管所等部门协助下对申请人车、房、企业等进行调查。

第三步:公示

村委会公示

调查核实后符合赔付标准的,村委会协助保险公司在本村委会公示调查结果。

第四步:理赔

保险公司发放赔款

保险公司按公示无异议的结果发放赔款。

                        


















儋州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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