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66511071-4/2024-12374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文机关:洋浦经济开发区 成文日期:2023-12-26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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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4-01-04 15:33
- 备案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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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琼综执儋州罚字第04-084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
þ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
姓名或名称 |
儋州南丰文武养殖场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吕岳明 |
地址 |
海南省儋州市南丰镇武教村委会角要村1公里处南宏公司内 |
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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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60000MACH99GY8N |
本单位于对你2023年11月15日对儋州南丰文武养殖场养殖项目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未批先建”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殖场位于海南省儋州市南丰镇武教村委会角要村1公里处南宏公司内的牛蛙养殖项目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情况下,擅自于2023年4月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3年12月11日向你养殖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养殖场在法定期限内未作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本单位决定对你儋州南丰文武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元)。
你养殖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那大镇东坡路63号(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便民服务中心)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养殖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儋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