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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66511071-4/2024-18454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文机关:洋浦经济开发区 成文日期:2024-01-08 16:56
  • 标       题: 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4-01-30 16:56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有效
    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琼综执儋州罚字01-003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自然人

R法人

☐非法人组织

姓名或

名称

海南洋浦控股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杨嵩麟

地址

儋州市洋浦经济开发区滨海大道

联系

电话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60300324203103F

本单位于 2023 9 14日对你单位未保证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总氮和氨氮分析仪测量值相对误差限值不符合《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运行技术指标”。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

本单位于 2023 11 2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于      日提出听证申请,后于      日放弃听证权,且未作出陈述、申辩。

R对此,R你(单位)于20231130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单位认为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你(单位)于      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单位认为陈述、申辩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你(单位)于        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单位采纳部分意见。☐不予采纳的部分及理由是:                 

对此,你(单位)于      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单位于      日组织听证,经过听证后认为你(单位)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经过听证后认为你(单位)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经过听证后部分采纳你(单位)的意见。☐不予采纳的部分及理由是: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可以轻微裁量档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和(法律依据名称及条、款、项具体内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在      日到本单位(具体承办机构)接受处理。☐并于      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贰万零捌佰元整(¥20800.00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那大镇东坡路63号(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便民服务中心)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R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儋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

R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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