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66511071-4/2024-18454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文机关:洋浦经济开发区 成文日期:2024-01-08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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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4-01-30 16:56
- 备案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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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琼综执儋州罚字第01-003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
☐自然人 R法人 ☐非法人组织 |
姓名或 名称 |
海南洋浦控股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杨嵩麟 |
地址 |
儋州市洋浦经济开发区滨海大道 |
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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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60300324203103F |
本单位于 2023 年 9 月 14 日对对你单位未保证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总氮和氨氮分析仪测量值相对误差限值不符合《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运行技术指标”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
本单位于 2023 年 11 月 27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听证申请,后于 年 月 日放弃听证权,且未作出陈述、申辩。
R对此,R你(单位)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单位认为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单位认为陈述、申辩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单位采纳部分意见。☐不予采纳的部分及理由是: 。
☐对此,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单位于 年 月 日组织听证,☐经过听证后认为你(单位)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经过听证后认为你(单位)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经过听证后部分采纳你(单位)的意见。☐不予采纳的部分及理由是: 。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可以轻微裁量档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和(法律依据名称及条、款、项具体内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在 年 月 日到本单位(具体承办机构)接受处理。☐并于 年 月 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贰万零捌佰元整(¥20800.00)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那大镇东坡路63号(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便民服务中心)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R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儋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 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 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
R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