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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儋州市开展2022年度生产安全事故评估工作情况报告
2023-10-31 19:57 来源: 儋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文机关: 儋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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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

儋州市开展2022年度生产安全事故

评估工作情况报告

根据《海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生产安全事故评估情况通报及做好2023年事故评估工作的通知》琼安委办〔202311号)的文件要求,市政府成立了2022年度生产安全事故评估工作组,对儋州市2022年度12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全面评估,现将事故评估情况汇报如下

一、市2022年度发生12起生产安全事故的基本情况

(一)道路运输领域:发生生产经营性交通事故4起,死亡6人(2021年度6起,死亡8人)与2021年度同比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33%25%

(二)建筑施工领域:发生2起,死亡2人(2021年度3起,死亡3人),与2021年度同比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33%

(三)工贸领域:发生2起,死亡2人(2021年度2起,死亡1人),与2021年度同比事故起数持平、死亡人数上升50%

(四)危化领域:发生1起,死亡1人(2021年度0起,死亡0人),与2021年度同比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上升100%

(五)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领域:发生1起,死亡1人(2021年度事故1起,死亡1人),与2021年度同比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持平。

(六)农、林、牧、渔业领域:发生2起,死亡2人(2021年度事故1起,死亡1人)与2021年度同比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50%

全市未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旅游、非煤矿山、烟花爆竹领域均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儋州市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表

序号

事故名称

事故类别

死亡人数

受伤人数

性质

一、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1

洋浦经济开发区北部湾大道盘龙村路口处1·2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运输

1

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2

万宁至洋浦高速公路139公里加860米处3·19”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运输

2

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3

省环岛高速公路514公里路段“12·26”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运输

2

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4

和庆镇X266线5公里加300米路段“12·28”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运输

1

1

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小计

6

1

二、建筑施工领域

1

广西鼎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3·15”高空坠落事故

高空坠落

1

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

市洋浦“4·23”机械伤害死亡事故

机械伤害

1

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小计

2

三、工贸领域

1

洋浦新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1·5”高空坠落事故

高空坠落

1

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

海南泰坤混凝土有限公司“1·9”高空坠落事故

高空坠落

1

意外伤亡事故{省厅不同意核销}

小计

2

四、危化领域

1

中石化重型起重运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24”物体打击事故

物体打击

1

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小计

1

五、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领域

1

市“5·13”坍塌死亡事故

坍塌

1

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小计

1

六、农、林、牧、渔业领域

1

市“2·26”渔船沉没事故

渔船碰撞

1

一般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

2

市“11·11”海上事故

淹溺

1

一般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

小计

2

  二、事故评估工作开展情况

  2023328日,市政府成立了市政府副秘书长江诗文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吴壮海任副组长,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总工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派员组成的评估工作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同时邀请专家参与评估加以指导。市评估工作组和聘请专家组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抽查等方式,对我市2022年发生的12起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中涉事企业及有关人员行政处罚落实情况;事故相关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落实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所采取的具体举措和执行情况;事故发生地党委政府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和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形成了12份评估报告。

(一)洋浦经济开发区北部湾大道盘龙村路口处路段1·2”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评估报告

1.事故的基本情况

2022121658分,蔡明淑驾驶无号牌(众驰牌)二轮电动车,沿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北部湾大道东幅路肩,由南向北行驶至盘龙村路口处进行左转弯时,与沿北部湾大道自东向西数第二条车道,由南向北行驶准备直行通过该路口的许志明驾驶琼E13769(琼E5508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相撞,造成蔡明淑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2.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已在规定的办案时间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60600120220000001号)。当事人蔡明淑、许志明的交通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认定: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蔡明淑负主要责任;当事人许志明负次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蔡明淑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法律责任。

3.评估意见

该事故调查处理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依法依规,各种法律文书内容较齐全规范。

(二)万宁至洋浦高速公路139公里加860米处“3·19”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评估报告

1.事故的基本情况

2022319517分许,戴炳荣驾驶改变机动车外形的琼C52182自卸低速货车(载木头)从那大往白马井方向行驶,途经万宁至洋浦高速公路139公里加860米路段,适遇同向后方羊仕才醉酒驾驶琼BJG213小型轿车(搭乘符全东)从那大往白马井方向行驶经此路段,因戴炳荣驾驶载货超重且最高车速低于70公里的自卸低速货车上高速行驶,加之羊仕才驾车超速行驶,导致琼BJG213小型轿车追尾撞及琼C52182自卸低速货车尾部后两车燃烧,造成羊仕才和符全东死亡(死后焚烧),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2.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已在规定的办案时间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60400120220000022号)。当事人戴炳荣驾驶改变机动车外形、载物超重且最高车速低于70公里的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第六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之规定,应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理。

当事人羊仕才醉酒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应承担事故同等责任,鉴于其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法律责任。乘车人符全东无事故责任。

3.评估意见

该事故调查处理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依法依规,各种法律文书内容较齐全规范。

()海南环岛高速公路514公里路段12·26”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评估报告

1.事故的基本概况

20221226045分许,王华义驾驶琼A89666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琼A2102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载大米从海口方向沿海南环岛高速公路往三亚方向行驶,途经海南环岛高速公路514公里路段时,适遇刘光航驾驶琼A2JF16轻型仓栅式货车搭载谢仁招及蔬菜从后方同车道行驶至此路段。由于王华义驾驶车辆尾部无反光标识及后部防护装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低速行驶,加之刘光航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未确保安全驾驶,导致刘光航驾驶的琼A2JF16轻型仓栅式货车追尾撞击琼A89666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琼A2102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尾部,造成刘光航、谢仁招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2.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2023424日,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琼公交复字结论2023000375)以“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调查本事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但法律适用错误。”为由,撤销原办案单位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60400120220000109),并责令原办案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重新调查、认定意见书》修改法律条款。经修改,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604001202200001091)。

当事人王华义驾驶车辆尾部无反光标识及后部防护装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低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之规定,其负事故主要责任,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对王华义交通肇事案立案侦查,此案调查中。

当事人刘光航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未确保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其负事故次要责任,鉴于其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法律责任。乘车人谢仁招无事故责任。

3.评估意见

该事故调查处理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依法依规,各种法律文书内容较齐全规范。

(四)和庆镇X266线5公里加330米路段“12·28”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评估报告

1.事故基本情况

20221228155分许,黄土年无驾驶证且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搭载妻子邓亚芬)从和祥方向沿和线往和岭方向行驶,途经和庆镇X266线5公里加330米路段时,适遇刘全义驾驶琼A60692中型厢式货车从和岭方向沿和和线往和祥方向对向行驶经此路段。由于黄土年与刘全义驾车占道行驶,导致黄土年驾驶的无号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与刘全义驾驶的琼A60692中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黄土年现场死亡,邓亚芬受伤,乘车人邓亚芬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230104日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2.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已在规定的办案时间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60400120220000110号)。当事人黄土年无驾驶证且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占道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以及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应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当事人刘全义驾车占道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应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其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和罚款100元的处罚。乘车人邓亚芬不承担事故责任。

3.评估意见

该事故调查处理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依法依规,各种法律文书内容较齐全规范。

(五)广西鼎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3·1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评估报告

1.事故的基本情况

2022315日,在洋浦产城融合安居工程及配套设施项目(一期)施工三标段5号楼,广西鼎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员工在安装模板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2.事故调查的结案情况

2022318日,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成立了广西鼎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3·1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413日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复了《广西鼎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3·1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浦管函〔202242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调查工作已完成。事故调查报告己在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建立了《广西鼎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3·1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案卷宗》(儋)应急案〔2022〕第4号。

3.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落实情况

1)谭斌,系广西鼎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员工,安全意识淡薄,末佩戴安全带和安全帽进行高处作业,不慎坠落导致其受伤,抢救无效死亡,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经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2)冯正明,系广西鼎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第一人,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23547.20)的罚款。(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儋综(洋)决字第0006号)

3)徐泽,系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承建洋浦产城融合安居工程及配套设施项目(一期)三标项目经理八局公司项目经理。未及时将“3·15”事故情况上报,存在迟报违法行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105853.91元)的罚款。(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儋综(洋)决字第0007号)

4)广西鼎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缺乏对高空作业的安全管理,未安排专人对高空作业现场实施监管,未督促高空作业人员佩戴安全带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其处以六十四万九千元人⺠币(649000元)的罚款。(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儋综(洋)决字第0005号)
  
上述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已在规定时间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4.其他处理建议落实情况

1)田小波,系海南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塔吊司机。不规范操作,吊起的吊物高度不足,致使吊物碰到了5号楼北侧外架上,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海南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按照该公司规章制度对其清退。

2)省洋浦开发建设控股有限公司对施工单位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和监理单位广东省广大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进行约谈。2022330日下发了《关于3·15融合安居工程及配套设施项目(一期)三标作业人员高空坠落事故违约处理通知》(浦控〔202232号),根据工程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第21.15约定,对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处以25万元的违约金;根据监理专用合同条款9.1条第10项约定,对广东省广大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处以2万元的违约金。

3)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依据与广西鼎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23.4.5条,对劳务分包单位广西鼎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进行清退处理,并扣除违约金20万元。

5.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1)省洋浦开发建设控股有限公司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在公司召开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紧急会议。会议通报了广西鼎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3·1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情况,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就目前安全生产形势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公司各项目经理、各项目施工和监理单位要从“3·15”事故中汲取深刻的教训,要有敬畏生命之心,严抓安全生产管理。二是各在建项目施工单位会后要立即组织召开安全警示教育专题会,深刻剖析“3·15”事故的原因,立即启动自查自纠机制,查找各自项目存在的安全管理薄弱环节,并制定相应措施(包括应急处理方案)。三是由公司安委办牵头,在近期内尽快组织对各在建项目进行安全隐患大排查,特别是起重机械。对于现场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对责任单位按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严格处罚。四是各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原则,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切实做到对安全生产管理常抓不懈,警钟长鸣;各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现场施工安全监管的义务,严守安全生产的红线和底线。

2)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承建洋浦产城融合安居工程及配套设施项目(一期)三标项目部,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2022420日,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向下属单位下发《关于发布洋浦产城融合安居工程项目3·1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通知》(司海函字202211号)和《关于洋浦产城融合安居工程及配套设施项目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相关人员处罚的通报》(司海函字202212号)。

6.评估意见

综上所述,评估组认为,本起事故发生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广西鼎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大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海南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因事故受到相关处罚,并认真落实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均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省洋浦开发建设控股有限公司、市行政综合执法局等部门严格落实了《广西鼎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3·1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和防范和整改措施。

(六)儋州市洋浦“4·23”机械伤害死亡事故调查评估报告

1.事故基本情况

20224231634分许,海南新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5000/年甲基环戊二烯三羰基锰(MMT)项目工地,刁忠友(男,汉族,54岁,重庆市人)操作厦工951轮式装卸机在作业时,违章操作,导致其从装卸机上摔倒下来,被装卸机左侧前轮撞伤,送到洋浦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事故调查的结案情况

2022424日,市政府成立了市洋浦“4·23”机械伤害死亡事故调查组。613日市政府批复了《市洋浦“4·23”机械伤害死亡事故调查报告》(儋府函〔2022303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调查工作已完成。事故调查报告己在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建立了《市洋浦“4·23”机械伤害死亡事故案卷宗》(儋)应急案〔2022〕第5号。

3.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落实情况

1)刁忠友,系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在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不当,导致其从装载机摔落到地面上,被装载机左前轮碰撞受伤,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2)郝彦平,系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建海南新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5000/年甲基环戊二烯三羰基锰(MMT)项目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31265.60)的罚款。(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儋综(洋)决字第0021号)

3)汪全忠,系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建海南新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5000/年甲基环戊二烯三羰基锰(MMT)项目安全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五(10024.25)的罚款。(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儋综(洋)决字第0022号)

4)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安全管理工作有漏洞。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不严格、不规范,致使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淡薄,维修作业操作不当,导致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以叁拾伍万元人⺠币(350000元)的罚款。(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儋综(洋)决字第0020号)

上述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已在规定时间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4.政府监管部门和有关人员处理建议落实情况

1)市住建局在职责范围内,对该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指导不力,责成市住建局向市政府做出检讨,20221014日,市住建局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讨。

22022615日,市安委办主任、市应急局局长吴壮海约谈市住建局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局长曾圣科;市安委办副主任、市应急局副局长邓波萱约谈市住建局建筑监督科负责人陈同位。

5.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12022617,市安委办下发《关于对儋州市洋浦“4·23”机械伤害死亡事故责任约谈通报》(儋安委办〔202252号),约谈住建局要求:一是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安委办有关工作决策部署要求,全面加强全市建筑施工领域存在的安全监管工作。二是要认真反思,全面系统剖析当前建筑施工领域存在安全风险、突出问题和其它深层次问题,并采取有力措施,将建筑施工领域安全风险降到最低。三是要指导督促企业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特别要加强对装载机等大型机械作业的安全管理,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违法行为的要及时移交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四是要对全市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深入开展宣传培训、警示教育,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认真剖析事故案例,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五是要结合全市安全生产百日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再次对全市在建工地项目开展一次全覆盖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形成隐患清单,逐一整改销号,实现闭环管理。

各镇政府(办事处),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把“红线意识”“底线思维”“三管三必须”等要求内植于心,外践于行。一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市安委办印发的《关于编制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清单的通知》(儋安委办〔202248号)要求,制定本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的重点工作任务清单,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二要彻底整治安全隐患。按照市安委办《关于印发儋州市安全生产百日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儋安委办〔202220号)要求,结合6月份全市安全生产月活动,各单位要再次对本辖区本行业开展安全生产全覆盖的排查,补齐短板,按照“一企一档”要求形成隐患整改台账,逐一整改销号,实现闭环管理。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要及时将隐患问题线索移交给市行政综合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真正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三要加大安全监管执法力度。市行政综合执法部门针对各单位移交的隐患问题线索要依法严格执法,特别是对企业存在“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行危险作业”“未对危险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等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及“未对危险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未实行专人监护作业,未制定应急预案或定期进行演练”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实施顶格处罚。

2)市住建局认真吸取“4·23”事故教训,认真剖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对全市在建建筑工地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攻坚月行动专项安全检查”“五一暨安全生产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安全生产百日大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等多次专项检查,同时联合综合执法局、应急管理局、人社局开展联动执法检查。监督人员利用“互联网+监管”模式加强对建筑工地日常巡查工作,主要检查内容包括施工现场基坑、脚手架、模板支架、安全防护、高处作业、施工用电、起重机械、工地消防、安全资料、市场行为、疫情防控等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点,对存在安全隐患项目累计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72份,提出安全隐患整改意见257条。进一步督促工程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树立安全生产意识,营造浓厚安全生产氛围。

3)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建海南新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5000/年甲基环戊二烯三羰基锰(MMT)项目部,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供了“4·23”整改情况报告和省住建厅专家组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报告。

4)海南新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5000/年甲基环戊二烯三羰基锰(MMT)项目监理单位洛阳石化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真吸取事件教训,向市住建局作出书面检讨,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制定出具体的整改措施,逐项落实。对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项目总监王文超作出处以2万元的罚款,扣除项目完成中奖励金5万元,取消三年内评先资格和本年度资金3万元处理;对项目安全工程师李明伟处以1万元罚款并留用察看的处理。

6.评估意见

综上所述,评估组认为,本起事故发生后,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洛阳石化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因事故受到相关处罚,并认真落实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均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市安委办、市住建局、市行政综合执法局等部门严格落实了《市洋浦“4·23”机械伤害死亡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和防范和整改措施。

(七)洋浦新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1·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评估报告

1.事故基本情况

202215日,洋浦新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2.事故调查的结案情况

2022113日,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成立了洋浦新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1·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311日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复了《洋浦新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1·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浦管函〔202237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调查工作已完成。事故调查报告己在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建立了《洋浦新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1·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案卷宗》(儋)应急案〔2022〕第1号。

3.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落实情况

1)关泽存,赣C2P916货车所有者、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在货车顶部进行作业过程中未佩戴安全带,致使在作业过程中从车头顶部摔落至车头前方的地面上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经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2)洋浦新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对供应商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高空作业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未安排专人对高空作业现场实施监管,未有效落实作业现场安全防范措施,未督促关泽存在车顶作业过程中佩戴安全带。对事故负有责任,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其处以三十五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儋应急罚〔20222号)

上述事故责任单位已在规定时间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4.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1)市应急局认真吸取“1·5”事故教训,认真剖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一是全面排查全市工贸企业底数,共排查企业185家,其中洋浦片区55家,那大片区130家,做到了底数清,台账明;二是加强对工贸企业“一对一”帮扶指导。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全市工贸企业标准化体系指导服务,截至527日,已完成指导洋浦片区工贸企业36家,提出719项整改要求,均已反馈企业并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完毕,目前有665项已完成整改,整改率92.5%;三是开展工贸行业企业安全大检查,对全市60家工贸企业开展安全大检查,此次检查结合应急管理部开展的“百日清零行动”,对有限空间、涉氨、涉粉等企业及重要场所,逐一对照“粉6条”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共发现隐患1920条(其中检查有限空间企业17家,发现隐患25起;涉氨企业15家,查处隐患88起;涉粉企业16家,查处隐患77起),下发企业安全检查报告60份,现场已督促企业做好落实整改。

2)洋浦新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发生后,分别于2022320日、58日向应急局提交《洋浦新奥“1·5”承包商送料司机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和《关于洋浦新奥“1·5”送料司机高处坠落事故的处理通报》及《整改报告》,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制定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逐项落实。一是全面落实《关于强化承包商安全管控七项措施的通知》的要求,对燃料供应商及司机开展安全教育及培训,未经培训合格司机禁止入厂;二是任命安全人员詹琦专职监管料场高处作业,保证高空作业始终处在管控状态;三是对现有送料司机入场流程进行梳理,清除管控盲区。设置休息区域,通过物流门上墙入场规范着装实例,补充料场安全标识,加大安全宣传力度,确保料场保持安全常态化;四是对全员进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正确穿戴培训、规范入场着装培训,更换长度不合理的防坠绳;五是进一步梳理和明确安保公司、料场外包商、料场主管、质检和临时抽调人员等的安全职责和工作区域,杜绝越级指挥、越区域指挥或交叉指挥;六是建立司机临时休息室,禁止司机随意走动,料场主管陈凯建立新奥料场安全防护群,所有司机必须规范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个人防护器具后,由保安拍照登记后才允许进入料场;七是增加料场安全警示标志,制作解篷布操作规程并上墙。

5.评估意见

综上所述,评估组认为,本起事故发生后,洋浦新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因事故受到相关处罚,并认真落实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均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市应急局严格落实了《洋浦新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1·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和防范和整改措施。

(八)海南泰坤混凝土有限公司“1 ·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评估报告

1.事故基本情况

202219日,海南泰坤混凝土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2.事故调查的结案情况

2022127日,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成立了海南泰坤混凝土有限公司“1·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42日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复了《海南泰坤混凝土有限公司“1·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浦管函〔202241号),认定,该起事故是意外死亡事故,事故调查工作已完成。事故调查报告己在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建立了《海南泰坤混凝土有限公司“1·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案卷宗》(儋)应急案〔2022〕第2号。

3.评估意见

该事故调查处理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依法依规,各种法律文书内容较齐全规范。

(九)中石化重型起重运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2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评估报告

1.事故基本情况

2022124日,在中国石化海南炼油化工有限公司厂区内,中石化重型起重运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在组装2000吨吊车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2.事故调查的结案情况

2022129日,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成立了中石化重型起重运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2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613日儋州市政府批复了《中石化重型起重运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2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儋府函〔2022302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调查工作已完成。事故调查报告己在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建立了《中石化重型起重运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2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案卷宗》(儋)应急案〔2022〕第3号。

3.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落实情况

1)蔚航,系中石化重型起重运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违反操作规程和班前讲话的安全要求,站立在主机卷扬工作平台上并且头部靠近牵引卷扬钢丝绳进行卷扬工况观察,被脱落的钢丝绳击中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经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2)中石化重型起重运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现场作业监督检查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员工采用金属配重块辅助穿绳卷扬绕绳的不合理作业行为。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保证作业人员熟悉2000吨履带吊组装作业流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其处以叁拾万元的罚款。(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儋综(洋)决字第0023号)

上述事故责任单位已在规定时间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4.其他处理建议落实情况

1)中石化重型起重运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7名员工的处理情况:给予该公司设备资源管理中心重型机械队重机队担任操作手崔峰留用察看12个月并下岗培训处分;给予该公司海南炼化项目部普工,海南炼化检维修项目部现场安全监护人黄元伟记过处分;给予该公司在起运公司设备资源管理中心重型机械队吊车司机孙志强记过处分;给予该公司海南炼化项目部起重工吕凌久通报批评处分;给予该公司海南炼化项目部起重工徐金龙通报批评处分;给予该公司海南炼化项目部司索工李乐通报批评处分;给予该公司海南炼化项目部司索工李旭升通报批评处分;

2)中国石化海南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对属地部门负责人的处理情况:给予该公司炼油一部经理刘宏伟扣除45%月绩效奖金,安全记分记2分;给予该公司炼油一部副经理孙湘磊扣除55%月绩效奖金,安全记分记2分;给予该公司炼油一部设备工程师李海林扣除1个月绩效奖金,安全记分记2分。

3)上海高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缺失,未根据项目安全风险合理配备资源,未有效履行现场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中国石化海南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海南炼化2021-2023年度二三类投资项目施工监理框架协议》附件4HSSE管理协议“七、对其违约责任”处10万元违约金,并提出警告;上海高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海南炼化项目部安全总监严治祥现场安全监管不严,风险识别不到位,导致旁站监督缺位,对事故负重要责任,中国石化海南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对其清退出场。

5.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1)市应急局认真吸取“1·24”事故教训,认真剖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一是切实推进国务院安委办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重点县专家指导服务问题隐患整改。211日,国务院安委办对我市海南炼化和国投石油两家企业开展了春节、冬奥会期间安全督导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15项问题,市应急局主动上门对接企业,督促指导企业落实整改措施,截至目前,15项问题已全部完成整改。328日至30日,国务院安委办危险化学品重点县专家指导服务组对我市的汉地流体、裕丰环保、中石化商储等3家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了指导服务检查,共发现问题隐患87项。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市应急局邀请专家为企业把脉问诊,研究整改措施,截至目前,已整改86项,整改率98.9%625日至26日,应急管理部重大危险源专项督导检查组对我市海南炼化、国投油储、汇智石化等3家危化品企业开展了专项检查,共发现问题隐患37项,截至目前,已完成整改36项,整改率98.9%。二是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百日隐患排查整治和攻坚月集中整治行动。按照全市总体工作部署,市应急局先后部署开展了安全生产百日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攻坚月行动,采取分类联合检查、专项检查与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全市61家企业开展了“拉网式”“地毯式”的监督检查,共发现问题隐患512项,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32份,截至目前,已全部完成整改。三是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重点县本地专家指导服务。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危化品重点县专家指导服务工作组的要求,分别于31日至10日、919日至20日先后组织开展两轮次的本地专家指导服务,组织化工工艺、机械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管理等专业技术专家,对石化功能区25家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受限空间、吊装等事故多发的特殊作业环节,开展有针对性地监督检查,并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帮助企业分析问题、找出解决办法,推动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提出整改建议220项,均已下发整改通知书,已完成整改218,剩余2项正在整改中,整改率99%

2)中国石化海南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202274日,提交《中国石化海南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海南炼化检修项目“1·24”物体打击事故整改报告》。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制定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逐项落实。

6.总体评估意见

综上所述,评估组认为,本起事故发生后,中国石化海南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中石化重型起重运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因事故受到相关处罚,并认真落实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均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市应急局、市行政综合执法局等部门严格落实了《中石化重型起重运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2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和防范和整改措施。

()儋州市“5·13”坍塌死亡事故调查评估报告

1.事故基本情况

20225131217分许,罗开其(男,重庆人,53岁)在儋州市王五镇X501县道旁的水务局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工地,进行管道铺设作业时,沟槽上方的土方突然坍塌,将其被掩埋死亡。

2.事故调查的结案情况

2022514日,市政府成立了儋州市“5·13”坍塌死亡事故调查组。717日儋州市政府批复了《儋州市“5·13”坍塌死亡事故调查报告》(儋府函〔2022396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调查工作已完成。事故调查报告己在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建立了《儋州市“5·13”坍塌死亡事故调查案卷宗》(儋)应急案〔2022〕第6号。

3.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落实情况

1)罗开其,系西安国源劳务公司施工员。在施工作业时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违规冒险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基坑支护工地沟槽内施工作业,导致其被坍塌的土方掩埋,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法律责任。

2)张春钢,系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委派在“儋州市2018年南片区镇墟污水处理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儋州市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46080)的罚款。(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儋综(执)决字第0229号)

3)刘雨,系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委派在“儋州市2018年南片区镇墟污水处理工程”施工项目的安全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儋州市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五(25500)的罚款;暂停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6个月。(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儋综(执)决字第0231号)

4)李京杰,系西安国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委派在“儋州市2018年南片区镇墟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总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儋州市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48000)的罚款。(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儋综(执)决字第0230号)

5)刘合义,系建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委派在“儋州市2018年南片区镇墟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监理总监。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监理人员在巡视过程中,未对事发施工现场进行旁站,对事发工地沟槽基坑支护不符合要求的安全事故隐患和施工工人违章操作的行为未及时发现督促整改,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安全监理责任。儋州市综合执法局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其责令停业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决定。(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儋综(执)决字第0232号)

6)西安国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施工组织不规范,现场管理人员对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严格,违章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其处以叁拾伍万的罚款。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儋综(执)决字第0228号)

上述相关单位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4.其他处理建议落实情况

120221012日,市水务局向市政府作出《关于“5·13”坍塌事故的检讨书》;根据《儋州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20221017日,市安委会副主任、市常务副市长李爱华对市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李猛约谈;2022729日,市应急局副局长邓波萱对市水务局河湖管理科科长陈新宇和水务项目管理中心法人、负责人李耀清2人约谈。

22022911日,市王五镇向市政府作出《王五镇5·13”坍塌事故的检讨书》;2022729日,市应急局副局长李圣贤对王五镇人大主席魏承斌和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办事员陈辉2人约谈。

3)儋州市水务项目建设管理中心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合同条款约定对西安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十万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从下一次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对建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两家单位进行十万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从下一次支付的工程建设管理费用中扣除。

4)市水务局根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将西安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国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和该项目施工项目经理张春钢、施工项目安全员刘雨、项目负责人李京杰、项目王五镇施工负责人周天才、项目监理总监刘合义、项目监理工程师高飞、施工组组长骆昌跃纳入重点关注黑名单,期限为三年(20221011-20251011日)报省水务厅备案;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禁止个人名下的所有公司或其本人作为其他投标公司项目组成人员参与我单位工程项目一切投标活动。

5)建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对儋州市2018年南片区镇墟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监理总监刘合义和项目监理工程师高飞作出约谈批评教育,扣除2022年度奖金处理。

5.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120221020,市安委办下发《关于对儋州市“5·13”坍塌死亡事故责任约谈通报》(儋安委办〔202296号)。约谈要求市水务局和王五镇政府:一是市水务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安委办有关工作决策部署要求,全面加强全市水务项目建设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二是要认真反思,全面系统剖析当前水务项目建设领域存在安全风险、突出问题和其它深层次问题,并采取有力措施,将水务项目建设领域安全风险降到最低。三是要指导督促参与水务项目建设的企业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在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中,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违法行为的要及时移交给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四是要对全市水务项目的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深入开展宣传培训、警示教育,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认真剖析事故案例,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五是王五镇政府按属地责任,在辖区内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辖区内在建项目和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排查力度,督促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做好辖区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各镇政府(办事处),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把“红线意识”“底线思维”“三管三必须”等要求内植于心,外践于行。一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市安委办印发的《关于编制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清单的通知》(儋安委办〔202248号)要求,制定本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的重点工作任务清单,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二要彻底整治安全隐患。按照市安委会《儋州市防风险、降事故安全生产集中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儋安委〔20227号)要求,各单位要再次对本辖区本行业开展安全生产全覆盖的排查,补齐短板,按照“一企一档”要求形成隐患整改台账,逐一整改销号,实现闭环管理。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要及时将隐患问题线索移交给市行政综合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真正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三要加大安全监管执法力度。市行政综合执法部门针对各单位移交的隐患问题线索要依法严格执法,特别是对企业存在“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行危险作业”“未对危险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等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及“未对危险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未实行专人监护作业,未制定应急预案或定期进行演练”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实施顶格处罚。

2)市水务局认真吸取“5·13”事故教训,认真剖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制定了《关于开展全市供排水工程和深基坑开挖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按照方案的整治重点和要求,对全市在建的水务工程开展安全大检查专项行动。一是组织召开水务系统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各科室负责人及在建项目参建各方。会上分析了当前水务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观看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论述视频,并对水务系统干部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工作知识培训,传达学习中央政治局关于“3·21东航MU5735航空器飞行事故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安委办有关文件精神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会议精神;二是组成四个检查组,组长由各分管领导担任,于514日至614日对22个水利(水务)工程运行管理以及水利(水务)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共发现49隐患点,已全部完成整改。局主要领导不定期深入到各在建项目现场进行检查,要求业主、施工和运营各单位要按“三管三必管”有关规定把安全生产工作抓好抓实;三是完善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儋州市水务局2022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及相关安全行业标准,结合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相继制定了《儋州市水务局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工作制度》《儋州市水务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儋州市水务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儋州市水务局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制度》《儋州市水务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汛期调度运用方案》

3)王五镇政府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针对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按其职责,制定了整改方案,对辖区内施工单位、企业进行安全隐患全面大排查,特别是加强了王五园区等重点场所的安全生产排查、监管。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法规法制,落实具体措施,切实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履行属地责任,做好辖区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6.评估意见

综上所述,评估组认为,本起事故发生后,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国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因事故受到相关处罚,并认真落实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均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市水务局、市行政综合执法局等部门严格落实了《儋州市“5·13”坍塌死亡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和防范和整改措施。

(十一)儋州市“2·26”渔船沉没事故调查评估报告

1.事故基本情况

2022226450分,渔民李诚应驾驶琼洋渔43049船出海,开往大铲礁对开附近海域,行驶过程中被过往船只碰撞致使李诚应落水失联。洋浦渔政渔监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启动搜救应急预案,协调相关部门全力搜救,并组织10多艘渔船前往渔船失事海域进行地毯式搜索。

2.事故调查的结案情况

2022228日,市政府成立了儋州市“2·26”渔船沉没事故调查组。719日市农业农村局向市政府呈报批复了《儋“2·26”海上渔船事故调查报告》(儋农函〔2022239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般水上安全生产事故,事故调查工作已完成。事故调查报告已在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公开。

3.评估工作组织开展情况

根据市安委办《关于开展2022年度安全事故评估的通知》要求,市农业农村局牵头成立了由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渔业服务中心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评估组。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梳理出事故责任追究,属地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落实事故整改措施情况,评估组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听取汇报、询问当时调查中人员等方式,深入开展评估工作。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安委办进行反馈,要求立即组织整改,形成了事故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报告。

4.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落实情况

李诚应琼洋渔43049渔船船主,在渔船航行期间未使用渔业作业防护用品,没有穿着救生衣,违反了《海南省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九条有关规定,鉴于其落水失踪,不予追究责任。

5.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1原洋浦渔政渔监中心、干冲办事处、南便居委会等单位加强渔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强调正确佩戴和使用渔业作业用品,进一步提高渔民安全意识和海上应急处置能力,组织渔民认真落实跟帮作业、跟帮互救等渔船安全生产措施

2)儋州市农业农村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微信、挂横幅、开广播、发短信等多种形式加强宣传,认真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培训,切实提高渔民安全意识和海上应急处置能力,为渔业安全生产夯实基础。

3)儋州市各沿海乡镇(办事处)对辖区渔船实施“网格化管理”,乡镇(办事处)、村、社区干部,将每艘渔船安全责任分包到人,实时掌握辖区内渔船动态,组织渔民认真落实跟帮作业、跟帮互救等渔船安全生产措施,大力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统筹部署辖区渔业安全管理工作。

4)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强渔船安全监管执法工作,以执法监控、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置为手段确保渔业安全隐患排整治常态化,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违法行为,严防渔船渔民违规违法行为引发安全事故

6.评估意见

综上所述,评估组认为,本起事故中各事故责任人均已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处理到位;各相关部门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儋州市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根据调查,琼洋渔43049渔船被过往船只碰撞直接导致渔民李诚应落水失联,且肇事船只没有尽到事后报警、保护现场、及时施救的义务,涉嫌肇事逃逸。同时,失联者家属对肇事船只肇事逃逸、见死不救的行径十分愤慨,强烈要求严惩肇事船只。

(十二)儋州市“11·11”海上事故调查评估报告

1.事故基本情况

202211116时点30琼儋渔17166在广东汕尾海域(E115°20′N21°45′)作业时,当时船上人员叶家成(男,汉族)在作业时不慎落水并搜救多日,11143时许,被粤陆海53020船只作业时发现并报警。后经广东汕尾市揭石镇南门派出所勘验,叶家成已无生命特征

2.评估工作组织开展情况

根据市安委办《关于开展2022年度安全事故评估的通知》要求,市农业农村局牵头成立了由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渔业服务中心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评估组。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梳理出事故责任追究,属地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落实事故整改措施情况,评估组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听取汇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深入开展评估工作。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安委办进行反馈,要求立即组织整改,形成了事故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报告。

3.对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清理

1)叶家成,17166渔船船员,未正确佩戴和使用渔业作业防护用品,作业时不慎落死亡。鉴于其已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2)符江山,17166渔船主(船长)。未按规定履行渔船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20221121日,儋州市农业农村局对17166渔船主(船长)符江山进行安全生产约谈。

4.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117166渔船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做好遇难者家属安抚工作,配合海南渔业互保做好理赔工作,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对船员开展渔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2)白马井镇政府加强对渔船安全生产的监管,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积极配合市农业农村局开展渔业船员培训工作。

3)市农业农村局针对事故暴露出的薄弱环节、突出问题和教训,举一反三。一是加大渔船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强调渔船严格落实跟帮作业制度,关注渔船的北斗终端、单边带、卫星电话、收音机等通导设备的使用情况。二是督促船东船长履行主体责任,包括航前船员教育、航前船况检查、按时购买船员保险等。三是大力开展渔业船员培训工作和应急演练活动,增强渔民的安全生产守法意识,教育和引导渔民依法从事渔业生产,切实提高渔民的自救自助能力。四是要求个沿海镇、办事处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加大渔船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和隐患排查力度。

4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强渔船安全监管执法工作,以执法监控、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置为手段确保渔业安全隐患排整治常态化,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违法行为,严防渔船渔民违规违法行为引发安全事故

5.评估意见

综上所述,评估组认为,本起事故中各事故责任人均已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处理到位;各相关部门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儋州市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

              儋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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