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哪些情形是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依据《儋州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地名标志物、执勤岗亭,影响交通安全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建筑物屋顶或超过建筑物顶部外轮廓线、建筑物 20 米以上的外立面,占用建筑物消防登高救援面、排烟窗口或消防救援窗口,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违章建筑及其危险设施的。
(五)利用临街玻璃的;利用行道树、道路绿化及其他损毁绿地的;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路面或者阻碍机动车、或者行人通行的。
(六)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七)霓虹灯、LED等光源性广告设施与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设施距离过近,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形式与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识相似,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识正常使用的。
(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医院、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和用地范围。
(九)在本单位自有或者租赁的场地以外。
(十)设置桥体广告、高立柱大型广告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我市户外广告规划和招牌设置规范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