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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洋浦康益餐具消毒有限公司集中消毒的餐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核查处置情况公告
2023-09-14 16:50 来源: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机关: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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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我局对洋浦康益餐具消毒有限公司集中消毒的餐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核查处置情况公告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2023年5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进入位于洋浦经济开发区利浦商业楼127-129号的洋浦湘江红酒楼,对其使用的餐饮具(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29日)进行抽样。2023年6月30日我局收到来自海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儋州分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SPC20230306),报告显示,该批次餐饮具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发现该批次餐饮具是由洋浦康益餐具消毒有限公司生产。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我局接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立即前往洋浦湘江红酒楼调查,现已查明洋浦湘江红酒楼使用的不合格餐饮具是从洋浦康益餐具消毒有限公司配送的。随后,执法人员又对洋浦康益餐具消毒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经查,2023年5月29日,洋浦康益餐具消毒有限公司一共集中消毒了150箱,已全部配送完无库存,每箱配送10元,货值金额为1500元,违法所得为540元。

(二)产品控制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责令洋浦康益餐具消毒有限公司整改,召回不合格餐饮具,发布召回公告,查找餐饮具不合格原因。但由于餐饮具销售时间较久,召回数量为0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洋浦康益餐具消毒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处罚。

责令洋浦康益餐具消毒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4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洋浦康益餐具消毒有限公司集中消毒的餐饮具不合格原因是消毒时间及消毒温度不够,现洋浦康益餐具消毒有限公司已整改到位。

特此公告。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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