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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洋浦彩金野生海鲜店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珍珠斑)核查处置情况公告
2023-09-13 16:55 来源: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机关: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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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6月20日,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抽样人员在我局执法人员陪同下,进入位于洋浦普瑞市场A028号的洋浦彩金野生海鲜店,对其销售的珍珠斑进行抽样。2023年7月24日我局收到来自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 A1D626056A1F61P8502),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3年7月24日,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由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A1D626056A1F61P8502),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随后对其海鲜店开展检查,现场未发现购进日期为2023年6月20日的珍珠斑。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儋市监责改〔2023〕293号)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珍珠斑),并对其进行召回处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经查,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在洋浦普瑞市场A028号从事海鲜经营活动。2023年6月20日,当事人购进27.7公斤珍珠斑,进货价是40元每斤,销售价是50元每斤。2023年6月20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珍珠斑进行抽样送检,经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不合格珍珠斑均已销售完,货值金额2770元,违法所得2770元因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能提供产品合格证明、进货单据及供货商资质材料,无法溯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为2770元;

2.罚款2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4770元。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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