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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发布《关于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2023-11-14 16:31 来源: 海南日报 发文机关: 海南日报 【字体:   打印

我省发布《关于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房屋“养老钱”怎么管,看它就知道

海南日报讯(记者 孙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房屋老化破损后,用于维修的“养老钱”。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指导业主如何通过专项专户管理等制度,用好这笔房屋“养老钱”。

《意见》指出,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应建立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当地政府住建(房管)部门代行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应按照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业主大会应建立维修资金管理制度,明确维修资金续交、使用及监督程序等,并选定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主动接受住建(房管)部门监督。

各市县住建(房管)部门要推广使用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包括住建(房管)部门、专户管理银行以及业主大会,都应使用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来管理该项资金,确保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存储、查询等环节有据可循。

省住建厅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公布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在办理网签备案时,由建设单位代为足额缴纳维修资金;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核验维修资金交存情况,对尚未出售的物业由建设单位一次性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并在出售时向业主收取;办理入住手续时,业主未按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人。

未交存维修资金的小区,应当按相应要求进行补交。包括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商品住宅、安居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售后公有住房等住房应当足额交存维修资金。办公、商业等非住宅可参照住宅的维修资金管理要求进行交存、使用、监督管理。对未交存维修资金的住宅小区,应当按相应要求进行补交。

各地住建(房管)部门要优化、明确维修资金使用流程,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工程立项、工程审价、监理和验收产生的费用,可列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可探索利用维修资金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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