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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66511071-4/2019-45128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 发文机关:洋浦管委会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9-03-14 16:11
  • 标       题: 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洋浦经济开发区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 文       号:浦管〔2019〕23号发布日期: 2019-03-14 16:11
  • 备案登记号:QSF-2019-480002
  •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

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洋浦经济开发区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局委办、事业单位、办事处,各驻区机关、企业:

现将《洋浦经济开发区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9314

(此件主动公开)



洋浦经济开发区

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的引进人才住房保障体系,吸引各类人才特别是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洋浦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创业就业,根据省委、省政府《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琼发〔20188)、《关于引进人才住房保障的指导意见》(琼发办〔201841号)和《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引进人才住房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建房〔2018251号),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2018年5月13以后第一次在开发区就业或第一次在开发区自主创业的以下人才,适用本细则并纳入相应的住房保障:

(一)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7)》(琼人才办通〔201726号)规定条件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

(二)50岁以下且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7)》(琼人才办通〔201726号)规定条件的拨尖人才和其他类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至55岁(含外籍和港澳台地区人才);

(三)40岁以下全日制硕土毕业生及35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含国外、境外高校毕业生);

(四)35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职称、技师职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本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人才;

(五)总部经济企业引进的高层次管理人才;

(六)经省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认定给予住房保障的其他人才。

第三条 人才引进时间以2018513日后第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时间为准。曾在海南工作,2018331日前已离开海南,并于2018513日后重返开发区工作的符合条件的人才,适用本细则并纳入相应的住房保障。

2018412018513日期间在海南有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的人员,不列入本细则保障对象范围。

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不纳入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保障范围。政府雇员按照开发区有关雇员管理细则执行,不列入本细则保障对象范围。

第四条 夫妻双方分别在开发区及本省其他市县就业创业的,其在开发区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一方,可按规定单独申请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夫妻双方同在开发区就业创业的,按就高原则,由享受标准较高的一方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同时提供家庭仅申请1套人才公寓或1份补贴的诚信承诺函。

第五条 对引进人才的住房保障实行免费租赁人才公寓及赠送产权、货币补贴、配租配售住房等三种方式:

(一)免费租赁人才公寓及赠送产权是指对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免收一定期限的住房租金并赠送相应份额的人才公寓住房产权。

(二)货币补贴包括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两种形式,由政府和用人单位向符合条件的人才发放补贴,由人才自行租赁住房或购买住房。

(三)配租配售住房是指政府筹集的住房,以优惠的租金或销售价格等向符合条件的人才租赁或出售。

第六条 人才公寓面向引进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供应,每人限供一套。面积标准为:大师级人才一般不超过200平方米(套型建筑面积,下同),杰出人才一般不超过180平方米,领军人才一般不超过150平方米。人才公寓8年免收租金,人才全职工作满5年由政府无偿赠与80%产权,满8年无偿赠与100%产权。

人才公寓8年内免收租金,人才全职工作满5年,经开发区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进行评估,经评估合格的,报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无偿赠与80%产权;全职工作满8年,经开发区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进行评估,经评估合格的,报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无偿赠与100%产权。工作不满5年的在工作期间只免收租金,不赠与产权份额。

第七条 引进人才在免租金居住人才公寓工作未满5年的,用人单位应在该人才离岗当月主动提交取消免租金居住人才公寓的申请,该住房由该人才公寓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收回。

第八条 引进人才工作满5年未满8年离职的,取得赠与的该人才公寓80%产权份额后,可按市场评估价申请购买剩余的20%份额产权,在未取得剩余的20%份额产权前,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该20%份额产权的房屋租金。

第九条 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在没有充足人才住房房源时,可按其享受的面积标准及同品质标准房屋的市场租金标准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本人自行租赁住房。

第十条 以下人才的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标准为:

(一)50岁以下拨尖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至55岁)住房租赁补贴5000/月,购房补贴6万元/;

(二)50岁以下其他类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至55岁)住房租赁补贴3000/月,购房补贴3.6万元/;

(三)40岁以下全日制硕士毕业生以及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四)、第(五)项的人才,住房租赁补贴2000/月,购房补贴2.4万元/年;

(四)35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1500/月,购房补贴1.8万元/年。

第十一条 住房租赁补贴每季度集中受理和发放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季度的第1个月110日。购房补贴每年集中受理和发放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61日至610日,购房补贴按上一年度实际缴纳个税或社保月份一次性进行补贴。错过申报时间的在下一个受理时间段申报。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最多累计发放36个月,须在人才引进之日起5年内申请领取完毕。

已领取购房补贴的,不再发放住房租赁补贴。领取购房补贴前,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应扣除已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的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资金,按以下比例承担:

(一)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由开发区财政全额承担;

(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企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由开发区财政和用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按11的比例承担。

第十三条 住房保障货币补贴不可重复享受。人才或其配偶已在开发区享受购买公有住房、政府统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单位集资建房、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领取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不得再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

第十四条 开发区设立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实行“一站式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为各类人才提供便捷、高效的“一站式”服务。

第十五条 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由开发区财政部门统筹,根据每年需求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足额及时发放。

第十六条 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由人才向用人单位申请,并提交个人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对个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出具本单位诚信承诺函,向开发区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窗口申报。经营个体工商户的人才,由个体工商户直接向开发区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窗口申报。

第十七条 人才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补贴的,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表(由开发区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统一印制);

(二)高层次人才认定材料或学历学位证书或职称证书;

(三)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

(四)申领住房租赁补贴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开发区住建部门房屋租赁的备案证明;申领购房补贴的需提供省内住建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由人才本人签署后,一份由用人单位存档,一份由用人单位上报开发区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开发区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窗口申报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补贴人员清单;

(三)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

(四)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

(五)用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出具的诚信承诺函;

(六)人才向用人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购房补贴的,所购房屋须为2018513日后新购买的住房(含商品住宅、产权式酒店、酒店式公寓、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第二十条 开发区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开发区人社部门负责审核,审核事项涉及其他部门协办的,通过内部流转办理;各相关部门须在接到办件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反馈人社部门;人社部门接到协办部门反馈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全部审核流程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结果在开发区门户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人社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至用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账户。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在收到开发区人社部门发放的补贴后,应在15日内将补贴足额发放给人才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或扣押。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人社部门应根据每季度或每年申请补贴的人数及标准测算补贴发放金额,提前向财政部门申请预拨人才住房补贴资金。

第二十三条 享受人才住房保障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及个人应在15日内向原申请部门主动申报:

(一)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已停业,或变更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

(三)领取购房补贴期间,所购房屋未实际成交或解除合同的;

(四)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期间,租赁关系解除的;

(五)学历学位证书或职称证书被取消的;

(六)其他情况变化,不再符合省、开发区及本细则规定的享受条件的。

经审核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给予相应的保障;不符合的停止发放补贴或收回实物住房。

第二十四条 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的引进人才,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限售商品住房。引进人才购买的限售商品住房或商品住宅,购房人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购房人可以转让,但转让对象须符合相应的购房条件。

第二十五条 开发区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设立监督受理电话或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申请人才住房保障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骗取补贴或实物住房的单位或个人,开发区人社部门追回已发放的补贴或已分配的住房。

用人单位挪用、截留或扣押开发区人社部门发放的补贴资金,由开发区人社部门督促用人单位限期向个人发放;经督促仍未按期限发放或未足额发放的,依法追回未发放的补贴资金。

违反本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列入诚信“黑名单”,由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从严从重处罚。

第二十六条 引进的各类人才自在海南落户之日起购买商品住房(含商品住宅、产权式酒店、酒店式公寓、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也可享受同等待遇。

未落户的引进人才购买商品住房(含商品住宅、产权式酒店、酒店式公寓、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按照省相关政策执行,在省相关政策未颁布实施前,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人才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人才房的配租配售办法和限售商品房配售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开发区住建部门会同人社、财政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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