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66511071-4/2024-31871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文机关:洋浦经济开发区 成文日期:2024-04-04 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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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十严禁”提醒告诫函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4-04-04 18:48
- 备案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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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
为深刻吸取宁夏银川富洋烧烤店“6·21”特别重大燃气爆炸事故教训,请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十严禁”:
一、严禁使用未取得气瓶充装作业资质人员从事气瓶充装活动。
二、严禁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三、严禁充装超过检验期限、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气瓶。
四、严禁充装无二维码,未建立充装电子档案气瓶。
五、严禁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或未经备案允许充装气瓶。
六、严禁充装附件损坏、不全或者气相瓶阀无自闭功能、液相瓶阀加装转换接头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
七、严禁充装出厂标志、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瓶内介质未确认气瓶。
八、严禁充装无剩余压力、外表面有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他严重外部损伤缺陷气瓶。
九、严禁未经过置换或者抽真空处理就进行新气瓶首次充装或者定期检验后的首次充装。
十、严禁向未规范设置气瓶间的用户供应50公斤气瓶。
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所有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对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对经提醒告诫仍未有效消除相关隐患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予以处理。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