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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浦投资促进局解读《洋浦经济开发区平台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2019-10-10 10:52 来源: 洋浦投资促进局 发文机关: 洋浦投资促进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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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浦投资促进局解读《洋浦经济开发区平台招商引资奖励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据,本条中所列文件依据中均提及过为了发展经济,推动产业发展以及引进外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以商招商或出台相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等。

第二条,本办法鼓励引进项目的产业类别,根据洋浦最新产业定位,重点引进新型石化、高新技术及高端装备制造类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的奖励对象。

第四条,明确招商引资奖励资金来源。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对引荐人进行定义及要求,引荐人首先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其主要职责是协助开发区与投资方直接联系,在项目的介绍、推荐、洽谈过程中起到主要和关键作用,且最终促成项目落地。

提出引荐人需经投资方及投资促进局书面确认,以及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登记备案。同一个项目只能有1个引荐人。

第六条,奖励引进外资项目的引荐人,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0万元。

1.满足条件。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不低于800万美元。

2.奖励标准。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分阶梯进行奖励。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占股40%以上),实际到位注册资金按1.2倍计算。世界500强企业以项目进驻洋浦时《财富》杂志最新评选目录为准。

3.对比说明。

奖励比例高于长沙(5),与广州、青岛基本等高,低于平滩(10)。

最高奖励高于广州(300万元)、长沙(500万元),与宁波等高,低于青岛(2000万元),平潭未设上限。

引进100亿美元外资,累计奖励最高约6.3亿元。

单个项目奖励1000万元需引进外资约1.6亿美元。

4.例。

以实际到位1亿美元测算

奖励金额=800×6+2200×7+3000×8+4000×1%

        =84.2万(美元)换算人民币589万元

第七条,奖励引进内资项目,主要是新型石化项目、高新技术及高端制造类项目,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0万元。

(一)新型石化项目

1.满足条件。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款,下同)不少于5000万元。

2.奖励标准。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分阶梯进行奖励。中国500强企业投资项目(占股40%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额按1.2倍计算。中国500强企业以项目进驻洋浦时《财富》杂志最新评选目录为准。

3.对比说明。

最低固定资产投资额与宁波(非集成电路、智能装备项目)、青岛等高,低于长沙(1亿元)、福州(10亿元)。

奖励比例高于宁波(非集成电路、智能装备项目1.5),与福州、长沙基本相当,低于广州(未分产业4-7)、平潭(未分产业6

最高奖励高于宁波(500万元)、青岛(500万元)、广州(300万元)、长沙(200万元)、福州高(200万元),平潭未设上限。

4.例。

以固定资产投资15亿元测算

引荐人奖励=5×2+5×2.5+5×3

        =0.0375亿元(375万元)

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亿元,累计最高奖励约2700万元。

单个项目获得1000万元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需35.8亿元。

5.益。

假设项目均是在第2-3年产生税收,且在开发区存续不少于8年。按《海南省建设用地出让控制指标(试行)》(琼国土资规〔20187号)投资指标和现行税收体制估算,每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等收入约9亿元,每年地方财政约2.8亿元;加上省级线下全返还部分约4亿元。

(二)高新技术及高端装备制造类项目

1.满足条件。不含土地款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少于2500万元。

2.奖励标准。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分阶梯进行奖励。中国500强企业投资项目(占股40%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额按1.2倍计算。中国500强企业以项目进驻洋浦时《财富》杂志最新评选目录为准。

3.对比说明。

最低固定资产投资额与宁波(集成电路、智能装备项目)等高,低于青岛(总投资1亿元)、长沙(1亿元)、福州(10亿元)。

奖励比例比广州(未分产业4-7)低、比宁波(集成电路、智能装备项目3)稍微偏高、比青岛(未分产业6)低、比平潭(未分产业6)低,与福州、长沙基本相当。

最高奖励高于青岛(500万元)、广州(300万元)、长沙(200万元)、福州(200万元),与宁波等高,平潭未设上限。

4.例。

以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测算

引荐人奖励=1×2.5+4×3.5+5×4.5

        =0.039亿元(390万元)

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亿元,累计最高奖励约4200万元。

单个项目获得1000万元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需23.5亿元。

5.益。

假设项目均是在第2-3年产生税收,且在开发区存续不少于8年。按《海南省建设用地出让控制指标(试行)》(琼国土资规〔20187号)投资指标和现行税收体制估算,每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等收入约9亿元,每年地方财政约2.8亿元;加上省级线下全返还部分约4亿元。

第八条,奖励引进无实质性投资但对洋浦地方财政有贡献企业(商贸及现代服务业等结算类企业)的引荐人,目的是拓展区外税源,最高奖励300万元。

1.满足条件。引入单个企业一个会计年度内,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对洋浦地方财政贡献不低于800万元(参照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的高成长型总部标准)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和约2286-2857万元。

2.奖励标准。按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对洋浦地方财政贡献额分阶梯进行奖励。

3.例。

以增值税5亿元、企业所得税3亿元为例,且引进单个企业均达到奖励前提。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对洋浦地方财政贡献额

=50000×35%+30000×28%=25900万元

奖励金额=3000×1%+22900×1.5%=373.5万元

4.益。

如上例,按现行企业扶持政策执行

洋浦地方财政收入

=50000×35%+30000×28%+50000×7%×80%+50000×3%+50000×2%×80%=31000万元

扶持支出=22800万元(商贸)~29700万元(现代服务)

地方财政收入-扶持支出-奖励金=9427842万元

省级收入转移=7500+3600=11100万元

地方财政收入+省级收入转移=1204218942万元。

引进洋浦地方财政贡献额10亿元,需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约28.5-35.7亿元,累计最高奖励约1430万元。

引荐人获得300万元奖励,洋浦地方财政收入贡献额为2.1亿元,需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约6-7.5亿元。

第九条,为加快产业聚集和产业链延伸,对引荐产业龙头项目或大型项目的引荐人,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奖励。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十条,奖励程序,符合条件的引荐人,先向投资促进局提出申请,经确认后进行登记备案。项目落地后,按照申报时间,准备相关材料,向投资促进局申报;投资促进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审核;投资促进局在门户网站公示审核结果,并将公示结果上报管委会审定;投资促进局根据审定结果发放奖励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处罚条款。

第十二条,本办法执行有效期暂定3年及解释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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