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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洋浦投资促进局 | 发文机关: 洋浦投资促进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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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浦投资促进局解读《洋浦经济开发区平台招商引资奖励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据,本条中所列文件依据中均提及过为了发展经济,推动产业发展以及引进外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以商招商或出台相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等。
第二条,本办法鼓励引进项目的产业类别,根据洋浦最新产业定位,重点引进新型石化、高新技术及高端装备制造类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的奖励对象。
第四条,明确招商引资奖励资金来源。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对引荐人进行定义及要求,引荐人首先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其主要职责是协助开发区与投资方直接联系,在项目的介绍、推荐、洽谈过程中起到主要和关键作用,且最终促成项目落地。
提出引荐人需经投资方及投资促进局书面确认,以及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登记备案。同一个项目只能有1个引荐人。
第六条,奖励引进外资项目的引荐人,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0万元。
1.满足条件。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不低于800万美元。
2.奖励标准。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分阶梯进行奖励。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占股40%以上),实际到位注册资金按1.2倍计算。世界500强企业以项目进驻洋浦时《财富》杂志最新评选目录为准。
3.对比说明。
奖励比例高于长沙(5‰),与广州、青岛基本等高,低于平滩(10‰)。
最高奖励高于广州(300万元)、长沙(500万元),与宁波等高,低于青岛(2000万元),平潭未设上限。
引进100亿美元外资,累计奖励最高约6.3亿元。
单个项目奖励1000万元需引进外资约1.6亿美元。
4.举 例。
以实际到位1亿美元测算
奖励金额=800×6‰+2200×7‰+3000×8‰+4000×1%
=84.2万(美元) 换算人民币589万元
第七条,奖励引进内资项目,主要是新型石化项目、高新技术及高端制造类项目,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0万元。
(一)新型石化项目
1.满足条件。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款,下同)不少于5000万元。
2.奖励标准。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分阶梯进行奖励。中国500强企业投资项目(占股40%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额按1.2倍计算。中国500强企业以项目进驻洋浦时《财富》杂志最新评选目录为准。
3.对比说明。
最低固定资产投资额与宁波(非集成电路、智能装备项目)、青岛等高,低于长沙(1亿元)、福州(10亿元)。
奖励比例高于宁波(非集成电路、智能装备项目1.5‰),与福州、长沙基本相当,低于广州(未分产业4-7‰)、平潭(未分产业6‰)
最高奖励高于宁波(500万元)、青岛(500万元)、广州(300万元)、长沙(200万元)、福州高(200万元),平潭未设上限。
4.举 例。
以固定资产投资15亿元测算
引荐人奖励=5×2‰+5×2.5‰+5×3‰
=0.0375亿元(375万元)
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亿元,累计最高奖励约2700万元。
单个项目获得1000万元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需35.8亿元。
5.收 益。
假设项目均是在第2-3年产生税收,且在开发区存续不少于8年。按《海南省建设用地出让控制指标(试行)》(琼国土资规〔2018〕7号)投资指标和现行税收体制估算,每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等收入约9亿元,每年地方财政约2.8亿元;加上省级线下全返还部分约4亿元。
(二)高新技术及高端装备制造类项目
1.满足条件。不含土地款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少于2500万元。
2.奖励标准。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分阶梯进行奖励。中国500强企业投资项目(占股40%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额按1.2倍计算。中国500强企业以项目进驻洋浦时《财富》杂志最新评选目录为准。
3.对比说明。
最低固定资产投资额与宁波(集成电路、智能装备项目)等高,低于青岛(总投资1亿元)、长沙(1亿元)、福州(10亿元)。
奖励比例比广州(未分产业4-7‰)低、比宁波(集成电路、智能装备项目3‰)稍微偏高、比青岛(未分产业6‰)低、比平潭(未分产业6‰)低,与福州、长沙基本相当。
最高奖励高于青岛(500万元)、广州(300万元)、长沙(200万元)、福州(200万元),与宁波等高,平潭未设上限。
4.举 例。
以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测算
引荐人奖励=1×2.5‰+4×3.5‰+5×4.5‰
=0.039亿元(390万元)
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亿元,累计最高奖励约4200万元。
单个项目获得1000万元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需23.5亿元。
5.收 益。
假设项目均是在第2-3年产生税收,且在开发区存续不少于8年。按《海南省建设用地出让控制指标(试行)》(琼国土资规〔2018〕7号)投资指标和现行税收体制估算,每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等收入约9亿元,每年地方财政约2.8亿元;加上省级线下全返还部分约4亿元。
第八条,奖励引进无实质性投资但对洋浦地方财政有贡献企业(商贸及现代服务业等结算类企业)的引荐人,目的是拓展区外税源,最高奖励300万元。
1.满足条件。引入单个企业一个会计年度内,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对洋浦地方财政贡献不低于800万元(参照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的高成长型总部标准)。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和约2286-2857万元。
2.奖励标准。按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对洋浦地方财政贡献额分阶梯进行奖励。
3.举 例。
以增值税5亿元、企业所得税3亿元为例,且引进单个企业均达到奖励前提。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对洋浦地方财政贡献额
=50000×35%+30000×28%=25900万元
奖励金额=3000×1%+22900×1.5%=373.5万元
4.收 益。
如上例,按现行企业扶持政策执行
洋浦地方财政收入
=50000×35%+30000×28%+50000×7%×80%+50000×3%+50000×2%×80%=31000万元
扶持支出=22800万元(商贸)~29700万元(现代服务)
地方财政收入-扶持支出-奖励金=942~7842万元
省级收入转移=7500+3600=11100万元
地方财政收入+省级收入转移=12042~18942万元。
引进洋浦地方财政贡献额10亿元,需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约28.5-35.7亿元,累计最高奖励约1430万元。
引荐人获得300万元奖励,洋浦地方财政收入贡献额为2.1亿元,需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约6-7.5亿元。
第九条,为加快产业聚集和产业链延伸,对引荐产业龙头项目或大型项目的引荐人,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奖励。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十条,奖励程序,符合条件的引荐人,先向投资促进局提出申请,经确认后进行登记备案。项目落地后,按照申报时间,准备相关材料,向投资促进局申报;投资促进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审核;投资促进局在门户网站公示审核结果,并将公示结果上报管委会审定;投资促进局根据审定结果发放奖励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处罚条款。
第十二条,本办法执行有效期暂定3年及解释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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