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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政策解读
2023-12-14 19:31 来源: 儋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机关: 儋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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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儋州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已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予以公布,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3年3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决定补充规定:海南省儋州市比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规定。决定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后,标志着全国人大正式赋予儋州地方立法权。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

现行的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等上位法对拟定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的立法程序作了规定,但有些立法环节的规定比较原则,且新形势下国家对立法工作也提出了新要求。同时,我市在具体立法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起草、审查部门的职责需要进一步细化;二是立法程序需要更加明确完善。所以,有必要制定地方政府立法工作规定,进一步明确立法流程,规定各立法环节、各部门工作要求与责任。

二、出台意义

《程序规定》出台后,将对我市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的主体、程序和责任等均作出制度性安排,进一步明确立法流程,规定各立法环节、各部门工作要求与责任,将在推动政府立法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有利于推动我市行政立法工作,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府立法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规范、促进、保障作用,为儋州洋浦一体化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三、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

四、起草过程

在《程序规定》起草过程中,认真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相关政策,通过书面征求全市各有关单位意见、召开部门专题座谈会、邀请法学专家进行专项论证评审、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30天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并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对《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反复审查修改形成了《程序规定(送审稿)2023年12月7日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印发

五、主要内容

《程序规定》共七章五十三条。主要对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解释与备案等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一)明确立法权限、原则及部门职责

程序规定》总则对立法目的、立法范围、立法权限、立法原则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明确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第六条之规定,依据程序规定颁布的政府规章适用于洋浦经济开发区。确定我市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四个方面事项。规定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我市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具体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同时负责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

(二)细化立法项目建议征集报送流程

程序规定》第二章“立项”对编制计划、立法项目建议征集、立项申请、立项评估、立法计划等立项相关规则进行了细化。明确制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坚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沟通协调,确保科学性并规定立法项目征集可以通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报刊、电视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于每年10月3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报送下一年度立法项目立法计划具体分为审议类项目、预备类项目和调研类项目三类

(三)规范起草阶段工作程序

程序规定》第三章“起草”,对确定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起草单位的规则进行了明确;细化了起草各类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需要特别征求意见的对象,明确将征求公众意见、公平竞争审查、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作为立法必经程序;规定了立法草案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建立了涉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社会重大利益调整等事项应进行论证咨询的制度。同时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提前介入立法草案起草阶段,通过参与立法草案的起草、调研、论证、修改等方式,督促和指导起草单位开展立法草案的起草和报送工作。

(四)明确审查工作程序、争议协调方式

程序规定》第四章“审查”,对审查内容、审查程序、报送审议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明确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提交市政府审议前由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规定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是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协调衔接;是否正确处理有关单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是否广泛征求意见并对分歧意见进行协调处理;部门权限、职责划分是否明晰;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等方面。细化市司法行政部门暂缓审查或者退回起草单位的情形;对于立法草案涉及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争议较大的问题,确定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五)完善决定和公布方式

程序规定》第五章“决定和公布”,对市人民政府审议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的程序、规章公布的形式和范围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明确立法草案应当由起草单位报请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专题研究通过后,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决定。经过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审议通过的立法草案,由起草单位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修改完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地方性法规草案报市长签署市人民政府议案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二)规章报请市长签署市人民政府命令公布后,及时在市级媒体报刊和政府门户网站刊载。

(六)明确规章解释与备案要求

程序规定》第六章“解释与备案”,对规章解释的主体、程序及规章备案要求等方面进行细化规定。明确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或者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由实施单位提出需要解释的建议,送市司法行政部门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同时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认为规章同上位法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七)建立立法后评估机制

程序规定》附则对立法后评估机制进行了阐述,对开展立法后评估的主体、开展时间,及修改、废止规章情形和处理程序作出细化规定。明确规章自施行之日起2年内,负责实施的单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规章施行情况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规章施行情况,组织实施单位进行立法后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作为修改、废止有关规章的重要参考。

六、施行时间

程序规定将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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