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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66511071-4/2024-54390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洋浦经济开发区 成文日期:2024-08-01 18:58
  • 标       题: 儋州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关于做好儋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个人住房报建工作的公告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4-08-01 18:58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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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关于做好儋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个人住房报建工作的公告

根据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儋州市中心城区及镇区个人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儋府办规〔2024〕6号)的通知精神,我局于2024年8月5日正式受理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个人住房规划报建工作。为推动工作有序开展,现将儋州市中心城区个人住房有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事宜公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

儋州市中心城区,即《儋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划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即那大城区、环新英湾城区)。

    二、报建前期工作

申请人或委托人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用地红线(大地2000坐标系111度带)到儋州市政务服务中心3号、4号窗口或洋浦政务服务中心四楼405室进行规划核查。为避免窗口办事拥挤,可以通过电话咨询预约登记,洋浦政务服务中心预约电话:0898—28810309,洋浦政务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898—28810309,儋州政务服务中心预约电话:0898—23585709,儋州政务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898—28810309。因报建人数较多,如预约电话长时间占线,也可以通过将电子报批版发送至邮箱:3695603152@qq.com进行核查。

经审核符合报建条件的,由儋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规划设计告知书》,个人凭《规划设计告知书》委托同时具备城乡规划编制和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编制个人建房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下简称“设计方案”)。

    三、报建流程

申请人或委托人将设计方案按上述途径提交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进行依法审定。审定的设计方案在儋州市人民政府网及项目现场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个人持相关有效证件材料到儋州市政务服务中心3号、4号窗口或洋浦政务服务中心三楼19号窗口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人防异地建设费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不含)以上且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不含)以上的还应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前还需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儋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申请基础轴线核验,未申请核验基础轴线的,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四、材料清单

1.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个人住房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海南省行政审批系统平台申报,部分材料需要纸质版存档,应当依法提供以下材料:

①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审批表电子版扫描件(审批系统填报下载后签字按手印,设计单位盖章),纸质版存档;

②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电子版扫描件(原件核对后退回),纸质版存档;

③ 申请人身份证件电子版扫描件(原件核对后退回),纸质版存档;

④ 用地范围红线电子文件(SHP、DXF格式或界址点坐标表,CDCS2000_3度带111平面坐标系);

⑤ 建筑单体首层占地范围线电子文件(SHP、DXF格式或界址点坐标表,CDCS2000_3度带111平面坐标系);

⑥ 有设计资质单位签章的报建图纸电子版扫描件,纸质版存档;

⑦ 人防审查意见、人防异地建设费凭证电子版扫描件,纸质版存档;

⑧ 建房申请书电子版扫描件,纸质版存档;

⑨ 现场及公示照片电子版;

⑩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除提交上述规定的材料外,申请扩建个人住房的,还应当提交原批准的的规划许可证及满足扩建(加层)基础鉴定报告。

2.申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

②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③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④ 施工合同(或建房协议);

⑤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⑥ 安全施工措施完成情况自查表;

⑦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报建图纸审查要求

1.项目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符合行业管理规定,设计图纸应完整、准确、清晰、美观,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报建图纸应含设计方案、施工图纸两部分。其中设计方案中应包含项目简介、区位、总平面布局、鸟瞰效果图、建筑每层平面布局图、各立面图、剖面图;施工图纸中应含完整的各专业施工图、防雷设计图等。

    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人防异地建设费缴纳标准

城市配套费按建筑面积一次性征收,征收标准为50元/平方米,人防异地建设费缴纳标准为:建筑面积*5%*1500元/平方米。

    七、各协作部门职责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市个人住房规划的指导工作,以及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个人住房的核验基础轴线、规划核实验收等工作,配合市执法部门查处违法建筑。

市营商环境建设局:负责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个人住房的规划许可审批、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审查、征收人防异地建设费及全市个人建房的施工许可审批。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法定职责和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负责相应违法建房查处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个人住房建设施工的业务指导,对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个人住房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竣工备案和施工许可的批后管理工作。

市房屋征收局:负责全市棚户区改造区域、城市更新区域、重点项目区域、土地拟征收区域的变化情况及近期拟征收地块情况及时报送审批单位。

市财政局:负责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添加各镇(办事处)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科目。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市个人人防工程批后管理工作。

中心城区范围内各镇政府(那大镇、和庆镇、白马井镇、排浦镇、三都办事处、新英湾办事处、干冲办事处):负责中心城区集体土地的个人住房规划许可审批、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核验基础轴线、规划核实验收、人防审查、征收人防异地建设费及批后管理工作,负责集体土地个人住房的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备案,按照法定职责和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负责相应违法建房查处及日常巡查监管工作。

中心城区范围外各镇政府:负责镇区的个人住房规划许可审批、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核验基础轴线、规划核实验收、人防审查、征收人防异地建设费及批后管理工作,负责集体土地个人住房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备案,按照法定职责和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负责相应违法建房查处及日常巡查监管工作。

    八、其他注意事项

1.《儋州市中心城区及镇区个人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于2024年8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2.需办理施工许可的个人住房,应当在取得规划许可证后1年内取得施工许可证。

3.未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规划许可证失效,请市民群众根据需要合理安排时间报建。

特此公告。  

  

附件一:中心城区范围(那大城区)

附件二:中心城区范围(环新英湾城区)

附件三:中心城区国有用地个人住房报建审批流程

                               儋州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2024年8月1日



附件列表:
儋州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关于做好儋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个人住房报建工作的公告.pdf
附件一:中心城区范围(那大城区)
附件二:中心城区范围(环新英湾城区)
附件三:中心城区国有用地个人住房报建审批流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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