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66511071-4/2024-11652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文机关:洋浦经济开发区 成文日期:2024-09-04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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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摩羯”台风期间稳定市场价格秩序提醒告诫书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4-09-04 17:21
- 备案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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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全市各市场经营者:
为做好“摩羯”台风期间全市粮油肉菜蛋奶等重要民生商品的价格监管工作,维护正常稳定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菜篮子”保供稳价相关工作要求,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全市各市场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多方筹备货源,努力保障防抗台风期间物资供应数量和质量,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
二、各农贸市场及相应的肉菜鱼摊位经营者均应当正确行使自主定价权,自觉依法明码标价,在经营摊位的醒目位置公布肉菜鱼价格,做到标示清晰醒目规范、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
三、各农贸市场及各蔬菜摊位经营者应当增强法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积极执行政府倡议菜价,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蔬菜,不得串通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价格;不得大量囤积供应紧张的菜品拒不销售,造成市场脱销恶意抬高价格牟取暴利;不得虚构原价、虚假降价、模糊标价等进行价格欺诈;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价格行为,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四、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全市各市场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依法依规开展自查整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改正的,一经发现,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市场经营者,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可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发现存在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下一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进一步加强价格违法行为监督检查。对借防抗台风之机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拨打12345/1231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