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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66511071-4/2024-19091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文机关:洋浦经济开发区 成文日期:2024-10-15 19:30
  • 标       题: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9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4-10-15 19:30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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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一)儋州那大林日丹海鲜摊销售的卢虾(基围虾),检验项目恩诺沙星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二)儋州那大李二香海鲜摊销售的泥鯭,检验项目诺氟沙星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三)儋州那大徐月月蔬菜摊销售的胡萝卜氟虫氰、噻虫胺项目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四)儋州那大玉爱淡水鱼户销售的生鱼,检验项目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250 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机构为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五)儋州那大福鲜百货商行销售的胡萝卜,检验项目甲拌磷,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六)张石女销售的普通白菜(上海青),检验项目氟虫腈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七)陈长合销售的普通白菜(上海青),检验项目氟虫腈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八)儋州乐卖特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枣子肠(腊肠)和精选大众肠(腊肠),检验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要求。检验机构为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九)儋州那大美丽行百货商行销售的梨(贡梨),检验项目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要求。检验机构为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儋州那大林日丹海鲜摊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26开展现场核查处置,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的卢虾(基围虾),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2年4月取得《营业执照》后,在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万福集贸市场海鱼A区11号从事食用农产品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4年6月21日购进3.6kg卢虾(基围虾),并在其经营场所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60元/kg。2024年6月21日,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次卢虾(基围虾)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采购上述卢虾(基围虾)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索取、留存涉案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截至2024年6月21日,上述不合格批次卢虾(基围虾)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涉案货值金额为216元,违法所得为216元。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且涉案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较少,结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其行为符合《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减轻处罚的情形。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16元;

3.罚款25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2716元。

(二)儋州那大李二香海鲜摊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22开展现场核查处置,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的泥鯭,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1年4月取得《营业执照》后,在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万福集贸市场海鱼A区2号从事食用农产品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4年6月27日购进4.2kg泥鯭,并在其经营场所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60元/kg。2024年6月27日,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次泥鯭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诺氟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采购上述泥鯭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索取、留存涉案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截至2024年6月27日,上述不合格批次泥鯭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涉案货值金额为252元,违法所得为252元。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货值金额较少,且本案在违法期间本局未收到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失的投诉或举报,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减轻处罚的情形。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52元;

3.罚款25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2752元。

儋州那大徐月月蔬菜摊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26开展现场核查处置,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的胡萝卜,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3年2月取得《营业执照》后,在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红旗市场一楼蔬菜行1行后仓库从事食用农产品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4年7月3日帮客户从网上代购10份胡萝卜,销售价格为6.257元/份。2024年7月3日,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次胡萝卜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氟虫氰、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采购上述胡萝卜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索取、留存涉案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涉案货值金额为62.57元,违法所得为62.57元。            

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事后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货值金额较少,且本案在违法期间本局未收到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失的投诉或举报,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本着教育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其行为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规定减轻处罚的情形。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62.57元;

3.罚款25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2562.57元。

(四)儋州那大玉爱淡水鱼户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29日开展现场核查处置,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的生鱼,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经查实,当事人2019年3月办理营业执照后,在海南省儋州市那大军屯农贸市场B31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4年6月25日以22元/㎏的价格购进生鱼2.5㎏。当事人在采购上述涉案食品时,未向供货商索取该食品检验合格证明。2024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协助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以30元/kg的价格进行抽样送检,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 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涉案生鱼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为75元,违法所得为75元。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货值金额较少,且该鱼户经营场所面积小,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六项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5元;

2.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5075元。

(五)儋州那大福鲜百货商行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6日启动核查处置,向当事人送达涉案胡萝卜的《检验报告》,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对该批次不合格胡萝卜进行召回,并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3年3月24日办理营业执照后,在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怡园三街19号A门[网店名称:美团外卖菜到家生鲜菜(中兴农贸市场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4年7月3日以10元/kg的价格购进胡萝卜4㎏。当事人在采购上述涉案食品时,未向供货商索取该食品检验合格证明。2024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协助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以12.4元/kg的价格进行抽样送检,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甲拌磷,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涉案胡萝卜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为49.6元,违法所得为49.6元。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货值金额较少,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六项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9.6元;

2.罚款25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2549.6元。

(六)张石女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6日启动核查处置,向当事人送达涉案普通白菜(上海青)的《检验报告》,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对该批次不合格普通白菜(上海青)进行召回,并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经查实,当事人于2004年6月开始在海南省儋州市王五镇315省道与前进街交叉口东260米王五农贸市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4年6月27日从海南省海口琼山区园之鲜蔬菜摊孙家栋处以5元/kg购进普通白菜(上海青)4kg。当天,本局执法人员协助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次普通白菜(上海青)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氟虫腈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涉案普通白菜(上海青)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为24元,违法所得为24元。

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事后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当事人已履行了本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其行为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处罚。

(七)陈长合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6日启动核查处置,向当事人送达涉案普通白菜(上海青)的《检验报告》,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对该批次不合格普通白菜(上海青)进行召回,并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经查实,当事人于2004年6月开始在海南省儋州市王五镇315省道与前进街交叉口东260米王五农贸市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4年6月27日从海南省海口琼山区园之鲜蔬菜摊孙家栋处以5元/kg购进普通白菜(上海青)4kg。当天,本局执法人员协助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次普通白菜(上海青)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氟虫腈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涉案普通白菜(上海青)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为24元,违法所得为24元。

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事后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当事人已履行了本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其行为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处罚。

(八)儋州乐卖特商贸有限公司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5日启动核查处置,向当事人送达涉案枣子肠(腊肠)、精造大众肠(腊肠)的《检验报告》,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对该批次不合格枣子肠(腊肠)、精造大众肠(腊肠)进行召回,并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经查实,当事人2010年12月6日办理营业执照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后,在海南省儋州市那大人民中路大勇商业文化广场第三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2024年5月14日从中山市广味源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枣子肠(腊肠)20kg、精选大众肠(腊肠)30kg,购进单价均为36元/kg,并在其经营场所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45.6元/kg2024年6月8日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次枣子肠(腊肠)、精选大众肠(腊肠)进行抽样送检,上述2种腊肠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截至2024年7月5日,当事人共销售上述批次枣子肠(腊肠)18.5kg、精选大众肠(腊肠)26.3kg,剩余未销售出的枣子肠(腊肠)1.5kg、精选大众肠(腊肠)3.7kg临近有效期限,所以对其进行下架报损,用于公司食堂食用。枣子肠(腊肠)货值金额为912元,违法所得为843.6元,精选大众肠(腊肠)货值金额为1368元,违法所得为1199.28元,货值金额共计2280元,违法所得共计2042.88元。

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事后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当事人已履行了本法规定的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处罚。

(九)儋州那大美丽行百货商行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6日启动核查处置,向当事人送达涉案梨(贡梨)的《检验报告》,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对该批次不合格梨(贡梨)进行召回,并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查实,当事人于2024年04月23日办理营业执照后,在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军屯市场二路38号儋州那大美丽行百货商行[网店商名称:美团外卖友家生鲜(军屯农贸市场店)]从事日用百货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等经营活动202473,当事人从乐卖特广场(军屯店)购进贡梨4,购进单价6/。当事人将上述不合格贡梨置放于美团外卖友家生鲜(军屯农贸市场店)平台进行销售2024年7月3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贡梨进行抽检。2024年7月22日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SC10103240141983JD1显示上述贡梨为不合格。截至2024年7月26日,上述贡梨含抽样共售出4㎏,销售单价为14.8元/㎏,优惠4.4元,实际销售金额54.8元。上述不合格批次贡梨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货值金额共计54.8元,违法所得为54.8元。

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事后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当事人已履行了本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其行为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处罚。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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