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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66511071-4/2024-19088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文机关:洋浦经济开发区 成文日期:2024-10-15 18:25
  • 标       题: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4-10-15 18:25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有效
    有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一)儋州那大振娥蔬菜摊销售的白萝卜,检验项目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艾科瑞(海南经济特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二)儋州那大符其秀蔬菜店销售的芹菜,检验项目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艾科瑞(海南经济特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儋州那大高善姬蔬菜摊销售的青尖椒,检验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艾科瑞(海南经济特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儋州兰洋阿勇水果点摊销售的油桃,检验项目克百威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艾科瑞(海南经济特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儋州那大振娥蔬菜摊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18开展现场核查处置,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的白萝卜,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2年1月取得《营业执照》后,在海南省儋州市那大伏波西路佳华农贸市场第五排第3-4号摊位从事食用农产品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4年6月18日购进5.75kg白萝卜,并在其经营场所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6元/kg。2024年6月18日,艾科瑞(海南经济特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次白萝卜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采购上述白萝卜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索取、留存涉案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截至2024年6月18日,上述不合格批次白萝卜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涉案货值金额为34.5元,违法所得为34.5元。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且涉案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较少,结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其行为符合《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减轻处罚的情形。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4.5元;

3.罚款25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2534.5元。

(二)儋州那大符其秀蔬菜店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22开展现场核查处置,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的芹菜,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9年7月取得《营业执照》后,在海南省儋州市那大伏波西路佳华农贸市场4排4-5号摊位从事食用农产品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4年6月21日购进7kg芹菜,并在其经营场所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10元/kg。2024年6月21日,艾科瑞(海南经济特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次芹菜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采购上述芹菜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索取、留存涉案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截至2024年6月21日,上述不合格批次芹菜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涉案货值金额为70元,违法所得为70元。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货值金额较少,且本案在违法期间本局未收到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失的投诉或举报,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减轻处罚的情形。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70元;

3.罚款25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2570元。

(三)儋州那大高善姬蔬菜摊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18日开展现场核查处置,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的青尖椒,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取得有关证照后,在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伏波西路佳华农贸市场内第三排5-6号摊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4年6月18日以7.4元/kg的价格购进青尖椒7.05㎏。当事人在采购上述涉案食品时,未向供货商索取该食品检验合格证明。2024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协助艾科瑞(海南经济特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10元/kg的价格进行抽样送检,经艾科瑞(海南经济特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涉案青尖椒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为70.5元,违法所得为70.5元。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货值金额较少,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六项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经营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0.5元;

2.罚款25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2570.5元。

(四)儋州兰洋阿勇水果点摊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25日开展现场核查处置,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的油桃,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5月23日取得《营业执照》后,在儋州市蓝洋农场集贸市场旁从事食用农产品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4年6月19日以6.4元/kg的价格购进油桃15㎏。当事人在采购上述涉案食品时,已向供货商索取该食品检验合格证明。2024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协助艾科瑞(海南经济特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10元/kg的价格进行抽样送检,经艾科瑞(海南经济特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涉案油桃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为150元,违法所得为150元。

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事后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当事人已履行了本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其行为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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