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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66511071-4/2026-35602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 发文机关:洋浦经济开发区 成文日期:2026-06-03 10:54
  • 标       题: 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26年儋州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文       号:2026年第21号发布日期: 2026-06-03 10:54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有效
    有效

儋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2026年儋州市农业面源污染

综合治理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6年第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海头镇红坎村委会、港口居委会、南港居委会等集体土地范围内。

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件,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海头镇红坎村委会、港口居委会、南港居委会等集体所有土地88.673亩(以实测为准),其中:农用地86.117亩,建设用地2.556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建设儋州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项目供水用地,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的规定执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海头镇64911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3091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34001元/亩。

被征收土地属于宅基地的,参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价(容积率设定为2.5)给予补偿。

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不含宅基地),参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价(用途设定为商服用地20%、公用设施用地80%,容积率设定为0.2)给予补偿。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儋州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儋府规〔2024〕6号)的规定执行。

(三)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按照《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征地坟墓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儋府〔2016〕81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一)安置对象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的规定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2.社保安置。社会保障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25〕11号)的规定执行。

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海头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七、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在儋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和行政村、村(居)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663日至202672日。

(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672日)提交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提交地址为:儋州市房屋征收局。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在本公告结束前向儋州市房屋征收局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26年6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市房屋征收局王有勉,联系电话:0898-23311601;海头镇人民政府李翰奇,联系电话:0898-23611036)



附件列表:
附件: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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