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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66511071-4/2024-37410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 发文机关:洋浦经济开发区 成文日期:2024-05-07 19:26
  • 标       题: 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海南500千伏主网架工程(昌江核电二期送出线路)儋州段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4-05-07 19:26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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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海南500千伏主网架工程(昌江核电二期

送出线路)儋州段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4年第19号

为做好海南500千伏主网架工程(昌江核电二期送出线路)儋州段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我市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拟定了海南500千伏主网架工程(昌江核电二期送出线路)儋州段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将该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征收主体:儋州市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儋州市房屋征收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儋州市房屋征收局海头镇人民政府、雅星镇人民政府、东成镇人民政府、王五镇人民政府、光村镇人民政府。

(四)被征收人:海头镇加乐村民委员会西二村民小组、南二村民小组,七柏榔村民委员会恩隆村村民小组、七柏榔村民小组,岛村村委会太平村民小组;雅星镇富仍村委会富仍老村民小组,乐满村委会乐满村民小组、打岳村民小组,飞巴村委会大雅村民小组、打老村民小组,文丰村民委员会富洋新村民小组;东成镇洪山村委会大榻村民小组,文柏村委会老黄地村民小组、老黄地村民小组,抱舍村委会;王五镇山营村委会薛宅村小组;光村镇光红村委会;以及海垦八一总场公司、海垦西联农场公司、海胶八一分公司、海胶西联分公司、儋州林场、儋州市黄泥沟国有土地管理中心,其中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被征收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和附属物产权人。

(五)征收目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土地用于开展海南500千伏主网架工程(昌江核电二期送出线路)儋州段,拟安排土地用途:公用设施用地。

(六)征收范围:拟征收项目用地56.68亩,其中海头镇3.73亩、雅星镇8.59亩、东成镇3.76亩、王五镇1.36亩、光村镇0.92亩、海垦八一总场公司15.23亩(八一片区8.69亩、西培片区6.54亩)、海垦西联农场公司1.68亩、海胶八一分公司2.17亩、海胶西联分公司10.71亩、儋州市黄泥沟国有土地管理中心6.86亩、儋州林场1.67亩(具体面积以实测为准),位置详见附件,土地利用现状以实调为准。

二、补偿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二)社保安置。农业人员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和《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5〕69号)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涉及国有农场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按《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335号)执行。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规定执行。建设用地补偿价格以评估为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作物补偿标准》(琼府〔2014〕36号)规定执行

坟墓迁移补偿按照《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坟墓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儋府〔2016〕81号)规定执行。

琼府〔2014〕36号文未涉及到的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及特殊苗木等以第三方评估标准执行。

四、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儋州市房屋征收局、海头镇人民政府、雅星镇人民政府、东成镇人民政府、王五镇人民政府、光村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458日至202466日。

如对上述有关事项有异议的,被征收土地村委会、村民小组等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将意见送到儋州市房屋征收局、海头镇人民政府、雅星镇人民政府、东成镇人民政府、王五镇人民政府、光村镇人民政府。如无异议,被征地村委会、村民小组应出具确认意见。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需要听证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儋州市房屋征收局、海头镇人民政府、雅星镇人民政府、东成镇人民政府、王五镇人民政府、光村镇人民政府提出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儋州市房屋征收局、海头镇人民政府、雅星镇人民政府、东成镇人民政府、王五镇人民政府、光村镇人民政府。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项目位置示意图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2457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列表:
附件:拟征收项目位置示意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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