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洋浦疏港高速
公路项目(第一至三阶段)土地征收公告
2024年第3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省政府批准同意《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分别于2024年2月8日作出《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洋浦疏港高速公路工程第一阶段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琼府资规〔2024〕31号),2024年4月30日作出《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洋浦疏港高速公路工程第二阶段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琼府资规〔2024〕99号),以及2024年7月12日作出《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洋浦疏港高速公路工程(第三阶段)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琼府资规〔2024〕130号),批准同意征收洋浦疏港高速公路项目(第一至三阶段)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建设洋浦疏港高速公路项目,土地用途为公路用地。具体位置详见附件。
三、被征收单位和征地面积
征收儋州市三都办事处颜塘村、峨蔓镇多业村、木棠镇莲塘村、光村镇大老村和东成镇水头村等集体所有土地,征收面积435.7578公顷。
四、征收补偿标准
征收农用地及未利用地补偿及安置补助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执行,其中三都办事处辖区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和《2022年第46次洋浦工委会议纪要》(2022年第46期)执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以市场评估价为准,其中三都办事处辖区按400000元/亩的标准执行。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执行。
坟墓迁移补偿按照《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征地坟墓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儋府〔2016〕81号)执行,其中三都办事处辖区按照《洋浦经济开发区坟墓迁移补偿标准(修订)》(浦管〔2019〕15号)执行。
五、安置途径
征收房屋以房屋评估结果为补偿依据,可以采取产权调换(实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实物)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等方式补偿。
农业人员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和《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5〕69号)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农垦系统社会保险办理按照《海南省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335号)执行。
六、土地征收工作具体由属地镇政府或办事处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组织实施。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安置内容以有关部门的调查为准。
八、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九、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洋浦疏港高速公路项目位置示意图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