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2025〕1号
为切实做好我市森林防火工作,落实野外火源管控措施,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发布如下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期
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止。
二、禁火区
儋州市所有林区(含自然保护区、风景区、森林公园)及距林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期间,禁火区禁止如下野外用火行为:
1.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
2.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3.烧香、点烛、烧纸钱;
4.炼山、熏蜂取蜜、烧秸秆、烧荒积肥、烧垃圾;
5.吸烟、野炊、烧烤、玩火、烤火取暖;
6.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
四、进入禁火区域的人员和车辆应当自觉接受防火、禁火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扰和妨碍检查。
五、凡违反以上规定,擅自在禁火区违规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和罚款;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上述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责任人还要依法承担补种树木和民事赔偿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用火行为或森林火情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举报电话:110 (公安)、23399936(综合行政执法)、23324119(应急管理)。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