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海南省琼西北供水工程项目土地征收公告
2026年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省政府批准同意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海南省人民政府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2023年2月1日作出《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海南省琼西北供水工程项目(儋州段第一批)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琼府资规〔2022〕70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海南省琼西北供水工程项目(儋州段第二批)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琼府资规〔2023〕3号),批准同意征收海南省琼西北供水工程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建设海南省琼西北供水工程项目,土地用途为水利设施用地。具体位置详见附件。
三、被征收单位和征地面积
征收雅星镇白鱼塘村委会白沙岭村民小组,海头镇新洋村委会桐楼村民小组、七柏榔村委会七坊村民小组,南丰镇尖岭村委会水口村民小组,白马井镇东山村委会官方村郑宅村民小组,大成镇江南村委会江围村民小组、南华村民小组,排浦镇瓜兰村委会三宅村民小组、黑石村委会镇远村民小组,王五镇新地村委会童宅村民小组、吴四村民小组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所有土地146.3115公顷以及海南农垦八一总场有限公司、海胶集团八一分公司、海胶集团西培分公司、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等国有土地128.1183公顷。
四、征收补偿标准
征收农用地补偿及安置补助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执行;征收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以市场评估价为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执行。坟墓迁移补偿按照《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征地坟墓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儋府〔2016〕81号)执行。
五、安置途径
征收房屋以房屋评估结果为补偿依据,可以采取产权调换(实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实物)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等方式补偿。
农业人员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和《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5〕69号)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农垦系统社会保险办理按照《海南省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335号)执行。
六、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具体由儋州市海头镇人民政府、雅星镇人民政府、大成镇人民政府、南丰镇人民政府、王五镇人民政府、白马井镇人民政府、排浦镇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组织实施。国有土地收回工作具体由市房屋征收局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组织实施。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征地实施单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安置内容以有关部门的调查为准。
八、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九、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琼西北供水工程永久征地权属示意图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卢小亮,电话:0898-23311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