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66511071-4/2026-31380 主题分类:交通、工业、信息化
- 发文机关:洋浦经济开发区 成文日期:2026-05-11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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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洋浦港神头港区新兴作业区通用码头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6-05-11 11:40
- 备案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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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儋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洋浦港神头港区新兴作业区
通用码头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6年第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三都南滩村委会南滩村、羊屋头村、包宅村及峨蔓镇盐丁村委会小沙村等集体土地范围内。
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件,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三都南滩村委会南滩村、羊屋头村、包宅村及峨蔓镇盐丁村委会小沙村等集体所有土地约48.5617公顷(约728.0608亩)。其中,农用地约35.4812公顷(约532.2182亩);建设用地约4.68公顷(约70.2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建设洋浦港神头港区新兴作业区通用码头工程项目,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四、土地征收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1.农用地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的规定执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73458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3498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38478元/亩;三都另外按中共洋浦工委办公室《2020年工委会议纪要》(2020年46期)的规定执行,征地补贴资金及替代留用地的补偿资金合计7980元/亩,不再为村集体另行安排留用地。
2.三都建设用地按照中共洋浦工委办公室《2021年第21次工委(扩大)会议纪要》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儋州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儋府规〔2024〕6号)的规定执行。儋府规〔2024〕6号文之外的构筑物和特殊苗木,依据选定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三)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三都范围内坟墓迁移补偿按照《洋浦经济开发区坟墓迁移补偿标准(修订)》(浦管〔2019〕15号)执行;峨蔓镇范围内坟墓迁移补偿按照《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征地坟墓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儋府〔2016〕81号)执行。
(四)房屋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指钢混、混合、砖木三种结构的房屋,不含简易结构。对房屋结构有异议,或本方案未涉及的房屋结构,被征收人提出申请,由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鉴定,经征收实施单位核实并书面确认后给予补偿。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屋,予以补偿:
(1)有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有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
(2)因历史原因,无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合法批建手续的,未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
(3)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批准使用的剩余期限予以实际评估补偿。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不予补偿:
(1)依法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
(2)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3)其它依法不予补偿的房屋。
3.被征收房屋的补偿,由依规定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以不低于征地预公告印发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确定。
如本方案未涉及的房屋类别,由选定的评估机构参照上述方式进行评估后经项目征收实施单位书面确认后给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和房屋、附属物数量的确定
被征收土地与房屋的面积,有证的以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未登记或者实际面积与权属证书记载不一致的,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征地实施单位调查审核后,以选定的测绘机构现场测量的测绘结果为准;地上附着物的数量以测绘机构、实施单位工作人员、被征收人等现场丈量或清点的结果为准。
五、安置内容及社会保障
(一)安置条件
户口在搬迁村庄,合法房屋被搬迁的家庭土地联产承包经营户,应予以补偿安置。
(二)安置对象
1.搬迁安置户内的下列人员,列为安置人口:
①截至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的原籍人口。指祖居搬迁村庄,户籍为搬迁村庄常住户口,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或登记中有记载或有佐证予以认定的人员;
②截至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的自然增长人口。因嫁给本条第①项人员,或本条第①项男子婚生,或本条第①项人员依法收养的,户籍为本户常住户口的人员;
③截至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的户口临时迁出人员。指原为本条第①②项人员,因上学、参军、劳教、服刑等原因,户口临时迁出的人员;
④截至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的入赘女婿及其子女。指户口已迁入搬迁安置纯女户内的入赘女婿(一户纯女户家庭只认定一名入赘女婿),及其与搬迁安置户女儿婚生的已落户到该搬迁安置户内的子女,或者与搬迁安置户女儿已形成继(养)子女关系的未成年子女;
⑤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可增加一个人口的安置份额(2016年1月1日前,按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只能生育一个子女的除外);纯二女户,凭《计生服务绝育证》和计生部门的纯二女户证明材料,可增加一个人口安置份额。独生子女户、纯二女户增加一个人口安置份额的待遇包括:安置房和铺面面积、保底购房补贴、搬迁奖励。
本条款第①项至第⑤项安置人口须属于被搬迁村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依法享有参加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参与表决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和重要事务;参与分配集体收益;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时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等权利。
2.搬迁安置户内的下列人员,不得认定为安置人口:
①征地预公告发布后,搬迁安置户家庭中新增的人口,主要包括:入赘、迁入、收养等;
②虽户口在被搬迁村庄,但因婚姻关系等情况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
③挂靠户口的非直系血亲家庭成员;
④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及其退休人员。
(三)分户原则
安置组户以户口簿为基础,按现自然户进行安置。搬迁安置户有多个儿子的,截至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可将已达到22周岁法定婚龄的儿子分户安置。父母双方不能单独组户安置,父母双方或一方须与未达到分户条件的儿子组户安置。所有儿子均达到分户条件时,父母双方或一方可与任一个儿子组户安置。
(四)补偿安置方式及待遇
同时具备合法房屋、搬迁村庄户口、参加被征用土地联产承包三个条件的搬迁户安置时,可任选公寓楼、货币化方式中的一种。如有特殊情形,列为未尽事宜予以研究解决。
选择公寓楼安置方式的,给予以下补偿和安置待遇:
1.提供公寓楼供搬迁安置户购买
政府统一建设公寓楼,1~3人户按90平方米建筑面积提供公寓楼供搬迁安置户按市场评估价购买,每增加1人,增加30平方米建筑面积。领取安置公寓楼后,由搬迁安置户户主申请,可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证》。
2.房屋及附着物补偿
(1)房屋补偿费:按评估价补偿,但房屋建筑面积超过525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补偿。此项补偿费用于购买公寓楼结算。
(2)附着物补偿费:按评估价补偿。
(3)搬家费:每户3000元。
3.安置待遇
(1)保底购房补贴:按每个安置人口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保障搬迁安置户购房,搬迁安置户所获得的房屋补偿费达不到购房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给予补贴。
保底购房补贴计算公式为:保底购房补贴=公寓楼安置房每平方米市场评估价×30平方米×搬迁安置人口数-搬迁安置户房屋补偿费。
(2)铺面及储藏室:人均享受6平方米的铺面权益或实物(可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化补偿)。享受一处储藏室(按家庭安置人口数,折合每人6000元)。
(3)节约安置用地补贴:1人户92625元,2人户164625元,3人户164625元,4人户163500元,5人户186375元,6人户185250元,7人户184125元,8人户207000元,9人户205875元,10人户204750元。
计算方式为:节约宅基地奖励=(纸浆厂项目宅基地最小面积160平方米公寓楼安置房占地面积)×600元/平方米。
(4)一次性水电燃气补助
标准为:每个安置人口11274元。
(5)入住公寓楼补贴
补贴年限为30年,标准为:
1人户,1000元/月;
2~4人户,2000元/月;
5~7人户,3000元/月;
8人以上户,3500元/月。
(6)生活补助
按搬迁安置协议确定的安置人口数,每人每月发放300元生活补助,补助年限为30年。对安置人口死亡的,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生活补助。
(7)养老补助、合作医疗及大学生学费补助
①养老补助
凡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安置人口,每人每月给予400元的养老补助。签订搬迁安置协议时,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安置人口,从签订搬迁安置协议的当月发放养老补助;
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后,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安置人口,从次月起发放养老补助。享受养老补助的,不再享受每人每月 300元生活补助。
②合作医疗个人参合金
由搬迁安置户依照相关政策先行缴纳合作医疗个人参合金。对具有三都区户口的安置人口,再按缴纳金额全额补贴。补贴年限为10年。
③大学生学费补贴
搬迁安置协议确定的安置人口,考上全日制本科院校的,在校期间按每人每学年给予3000元学费补助;考上全日制专科院校的,在校期间按每人每学年给予2000元学费补助。
(8)丧葬场租补助
安置人口死亡时,有三都区户口的,其户籍注销后,给予8000元丧葬场租补助。
(9)物业管理费缴纳
选择公寓楼安置方式的搬迁安置户,前10年物业管理费由儋州市人民政府代缴。
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由搬迁安置户向三都办事处申请,按公寓楼安置方式所得,以货币化形式支付。其补助补贴及奖励,按公寓楼安置户的发放办法发放。
(五)过渡方式及待遇
搬迁安置户涉及过渡安置的,可选择政府过渡房过渡,也可选择自行过渡。选择公寓楼安置方式的,过渡期从搬迁安置协议审批通过的次月起,至提供安置公寓楼的次月止。过渡期间,享受下列补助:
1.过渡生活补助
按搬迁安置协议确定的安置人口数,每人每月享受300元过渡生活补助。
2.过渡租房补助
选择政府过渡房过渡的,不享受过渡租房补助。选择自行过渡的,每户每月给予过渡租房补助,标准为:1人户每月800月,2~3人户每月1000元,4人户每月1300元,5人及以上户每月1600 元。
(六)房屋搬迁签约奖励
1.配合调查登记奖。对按期提供真实资料登记,积极配合调查核实登记信息,经公示确定登记信息真实的搬迁户或搬迁安置户,给予1万元奖励。
2.按期签订协议奖。对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协议的搬迁户,给予1万元奖励。对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搬迁安置户,给予2万元奖励。是否按期签订协议,根据搬迁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搬迁户签订协议的日期予以认定。
3.按期腾退房屋奖。对在规定期限内腾退被搬迁房屋的,给予1万元奖励。
4.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附加奖。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搬迁安置户,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每个安置人口按2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七)房屋搬迁优惠政策
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搬迁安置协议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申请购买公寓楼面积
被搬迁合法房屋面积大于安置公寓楼面积与铺面面积之和的,可不用铺面面积兑换公寓楼面积,直接按以下规定申请购买。
①被搬迁房屋合法房屋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与铺面面积之和的,钢筋水泥混合结构的房屋按大于部分1∶1的比例、砖瓦桁条的房屋按大于部分1∶0.8的比例,以建安成本价购买;
②购买面积未达到公寓楼户型面积的部分,按不超过30平方米的标准,以市场评估价购买。
2.房屋质量及面积补偿
①房屋质量补偿
被搬迁房屋补偿指导价减去房屋搬迁补偿保护价(每平方米608元),乘以高于保护价的被搬迁合法房屋面积。
②房屋面积补偿
被搬迁房屋合法面积大于公寓楼安置面积的,大于的部分按洋浦经济开发区原30平方公里区域房屋政府指导价给予补偿。
(八)其他说明
1.对原籍系被搬迁村庄,不参加被搬迁村庄土地联产承包的搬迁户,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具有被搬迁村庄户口,被搬迁房屋已办理《不动产权证》或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或2010年儋州市集体土地使用已登记备案的,参照《洋浦原30平方公里区域房屋搬迁补偿与安置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版)》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按人均30平方米(1~3人户90平方米)的标准提供公寓楼安置。
②没有被搬迁村庄户口,被搬迁房屋已办理《不动产权证》或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参照《洋浦原30平方公里区域房屋搬迁补偿与安置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版)》第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置换一套90平方米的公寓楼。
③具有被搬迁村庄户口,被搬迁房屋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或未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按程序认定其用地来源及所建房屋合法后,按评估价补偿,并按成本价购买一套90平方米的公寓楼。
2.超出签约期限未签约的,依相关规定,按法定程序处理。
3.产权人搬迁过渡期间,涉及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的,可选择在原片区就读。搬迁后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在居住地所属片区就读。
(九)社保安置
征收农用地的,按照《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琼府〔2013〕21号)和《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5〕69号)的规定执行。
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三都办事处、峨蔓镇政府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七、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在儋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办事处、属地政府和行政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6年5月12日至2026年6月10日。
(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提交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提交地址为:儋州市房屋征收局。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市房屋征收局认为确有必要的,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26年5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陈成刚,电话:0898-23311601)
附件列表:
附件: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