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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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维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6年第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情况,现将拟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三都办事处南滩村委会周宅村、新基村、许宅村、羊宅头村、包宅村,漾月村委会学坊村、和盛村、兰坊村及峨蔓镇盐丁村委会细沙村、盐丁村等集体土地范围内。
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件,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三都办事处南滩村委会周宅村、新基村、许宅村、羊宅头村、包宅村,漾月村委会学坊村、和盛村、兰坊村及峨蔓镇盐丁村委会细沙村、盐丁村等集体所有土地约5.2932公顷(折合79.3979亩),均为农用地。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政府储备用地,属于成片开发建设。
四、土地征收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三都、峨蔓辖区集体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的规定执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73458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3498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38478元/亩;三都辖区另外按中共洋浦工委办公室《2020年工委会议纪要》(2020年46期)的规定执行,征地补贴资金及替代留用地的补偿资金合计7980元/亩,不再为村集体另行安排留用地。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儋州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儋府规〔2024〕6号)的规定执行。
(三)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三都辖区坟墓迁移补偿按照《洋浦经济开发区坟墓迁移补偿标准(修订)》(浦管〔2019〕15号)执行;峨蔓辖区坟墓迁移补偿按照《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征地坟墓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儋府〔2016〕81号)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一)保障对象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保障方式
1.货币补偿。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的规定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2.社保安置。社会保险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25〕11号)的规定执行。
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属地镇政府(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七、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在儋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属地政府(办事处)和行政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6年5月22日至2026年6月20日。
(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提交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提交地址为:儋州市房屋征收局。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儋州市房屋征收局认为确有必要的,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26年5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陈成刚,电话:0898-23311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