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人民政府令
2026年第3号
《儋州市实施〈海南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若干规定》已经2026年8月26日第十六届儋州市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陈阳
2026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儋州市实施《海南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若干规定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搜救奖励、补偿与海上搜救知识宣传
第三章 资金的申请、审核和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搜救力量参与海上搜救行动,支持和保障海上搜救工作,优化救助资源配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海南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儋州市海上搜救奖励资金、补偿资金以及相关沿海农村(渔村)、沿海社区等海上搜救知识宣传费用纳入儋州市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儋州市海上搜救奖励、补偿及相关沿海农村(渔村)、沿海社区等海上搜救知识宣传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搜救力量是指除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救助力量和军队、武警救助力量以及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外,由洋浦海上搜救分中心协调或自愿参加海上搜救行动,并接受洋浦海上搜救分中心组织、指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船舶、飞机、其他设施和个人。
第四条 海上搜救奖励资金、补偿资金以及相关沿海农村(渔村)、沿海社区等海上搜救知识宣传费用的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
海上搜救奖励资金、补偿资金以及相关沿海农村(渔村)、沿海社区等海上搜救知识宣传费用的管理由洋浦海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 搜救奖励、补偿与海上搜救知识宣传
第五条 搜救奖励的范围是由洋浦海上搜救分中心组织、指挥的在儋州市海域范围内的海上搜救行动。
奖励的对象为在前款搜救行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搜救力量。
第六条 搜救奖励的因素,主要考虑以下方面:
(一)避免或减少海上遇险人员伤亡的;
(二)避免险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在特别恶劣气象海况等困难条件下坚持开展搜救行动的;
(四)积极搜寻并成功打捞遇难人员遗体的;
(五)年度内经常性参加海上搜救行动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情况。
第七条 搜救奖励标准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奖励的金额,由洋浦海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综合考虑险情级别、气象海况、搜救难度、搜救效果等因素确定。
同一次搜救中,原则上不同时奖励集体和该集体中的个人。
第八条 搜救补偿是指对社会搜救力量参与儋州市海域范围内海上搜救行动产生的燃油消耗、船期损失等直接合理损失的适当性补偿。
第九条 搜救补偿的对象是由洋浦海上搜救分中心协调或者自愿参与较大等级及以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搜救难度较高的一般等级海上搜救行动的社会搜救力量。
第十条 搜救补偿的标准参照奖励标准执行,具体补偿金额由洋浦海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综合考虑搜救行动中的消耗和船期损失等情况、所发挥的实际作用、参与搜救行动的风险程度、参加海上搜救行动的积极性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 洋浦海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依照《海南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的规定,组织我市涉海各职能单位具体开展海上搜救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增强沿海农村村民(渔民)、沿海社区居民的安全防范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海上遇险自救互救意识和能力。
按照本条前款开展工作所需的必要经费,由洋浦海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按照本规定第三章申请与管理。
第三章 资金的申请、审核和管理
第十二条 海上搜救奖励资金、搜救补偿资金和海上搜救知识宣传资金来源为市财政预算安排,上级财政、有关部门补助,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资助款。
通过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款安排的奖励或者补偿资金,由洋浦海上搜救分中心按照捐赠或者资助人的指定用途发放。捐赠或者资助人无指定用途的,由洋浦海上搜救分中心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洋浦海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在当年预算编报时间内,将次年奖励资金、补偿资金以及相关沿海农村(渔村)、沿海社区等海上搜救知识宣传费用预算报儋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审批。市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审批的金额,按照程序拨付至洋浦海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洋浦海事局)。
第十四条 申请奖励和补偿资金的搜救行动期限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奖励和补偿的申请应于每年2月1日前提交洋浦海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
第十五条 奖励和补偿资金的申请可由参与搜救行动的单位或个人提出,也可由洋浦海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提出,并按照《海南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的要求填报申请表格。
第十六条 洋浦海上搜救分中心应当建立由海事、搜救、应急管理、渔业、卫生等有关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库,搜救奖励和补偿资金审核人员从该专家库中抽选,成立不少于5人且人数为奇数的专家审核组,在每年2月底前提出审核意见以及具体的奖励和补偿名单及额度,经洋浦海上搜救分中心常务副总指挥审批后在洋浦海事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公示期届满且无异议后20个工作日内,洋浦海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完成上一年度搜救奖励和补偿资金发放。
第十八条 奖励和补偿资金以及相关沿海农村(渔村)、沿海社区等海上搜救知识宣传费用支出总额一般应当控制在市政府核定的年度预算之内,国家法律法规及海南省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地方政府规章对海上搜救工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奖励和补偿资金以及相关沿海农村(渔村)、沿海社区等海上搜救知识宣传费用应当按有关财务制度进行单独核算,做到内容真实,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二十条 洋浦海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应当建立奖励和补偿资金的申请、审核、发放等工作档案。
第二十一条 洋浦海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应当于每年二季度结束前将上一年度奖励和补偿资金以及相关沿海农村(渔村)、沿海社区等海上搜救知识宣传费用的具体使用情况通报海上搜救分中心各成员单位。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奖励和补偿资金原则上直接发放给搜救力量所在单位或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海上搜救奖励和补偿资金的,由洋浦海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悉数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洋浦海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市财政主管部门对奖励、补偿资金以及相关沿海农村(渔村)、沿海社区等海上搜救知识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海上险情的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