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66511071-4/2024-51038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洋浦经济开发区 成文日期:2024-07-17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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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儋州市公安局 关于实行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制购买气的通告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4-07-17 11:12
- 备案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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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儋州市公安局
关于实行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制购气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防止不法分子利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决定在全市(含洋浦)实行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制购买,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对首次购气用户应进行实名登记,如实登记用户名称、身份证号码、用气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并向用户发放《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登记卡》和《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安全用气告知书》,单位用户应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和购买人身份证进行登记;居民用户应提供本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二、已经开户购气的用户再次购气时需向供气单位提供《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登记卡》或由供气单位进行身份验证,经查证后确已实名开户方可购气。
三、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将充装、销售、配送、入户安检等每个环节的数据录入到儋州市智慧燃气安全监管平台,以便准确定位每个钢瓶的去向,做到钢瓶流转可追溯。8月底前,必须完成全部用户建档,9月底前全面实行瓶装液化石油气购气实名制管理。
四、用户购气时不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供气企业不得售气。用户在供气站点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有危害人身安全、毁坏财物等行为的,供气企业应向公安部门报告。
五、对未完善用户用气管理制度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将列入重点整治对象,严格实施管理。
六、供气企业应对实名制购气中获取的用户信息加强保护,不得随意泄露或使用。
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
儋州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