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66511071-4/2026-36009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 发文机关:洋浦经济开发区 成文日期:2026-05-31 17:30
-
标 题: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儋州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 文 号:儋府办规〔2026〕2号发布日期: 2026-06-01 17:30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儋州市引进人才
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儋府办规〔2026〕2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派出机构:
《儋州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修订)》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儋州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引进人才住房保障问题,进一步优化引进人才居住环境,就我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动态监管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引进人才申请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四条 保障对象范围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为2018年5月13日后新引进的符合条件的人才。人才引进时间以2018年5月13日后第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时间为准,全日制在校、部队服役期间缴纳社保除外。曾在海南工作,2018年3月31日前已离开海南,并于2018年5月13日后重返海南工作的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可列入保障对象范围。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5月13日期间在海南有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的人员,不列入本次保障对象范围。
(二)引进人才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和申报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人才公寓保障对象应为我市市级财政供养的科研、教育、卫生等市属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引进的A、B、C三类人才。
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有突出贡献的三类引进人才,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也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享受A、B、C三类人才住房保障。
其他用人单位引进的A、B、C三类人才,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标准自行组织实施保障。
第六条 引进人才住房补贴保障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在我市全职工作的海南自由贸易港A、B、C、D、E类人才(含儋州市比照D、E类人才),全日制硕士毕业生,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具有中级职称的人才,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人才,预备技师班毕业生。除以上人才外,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内全职工作的全日制大专毕业生、具有初级职称的人才和重点用人企业具有三级(高级工)职业技能等级的人才,纳入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对象范围。
引进时人才的实际年龄(周岁)应符合以下条件:50岁以下D类人才(含比照D类)和E类人才(含比照E类),45岁以下全日制硕士毕业生,35岁以下全日制本科生、具有中级职称的人才、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的人才。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内全职工作的引进人才不受年龄限制。
第七条 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不纳入本实施细则的保障对象范围。
第八条 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在本市享受政策性住房[包括但不限于房改房、公有住房、集资合作建房、员工房(宿舍)、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限售商品住房、安居型商品住房、安居房等]、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领取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期间,不纳入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对象范围。
已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房的,不纳入引进人才住房补贴保障对象范围。
自购买政策性住房合同签订之日起或享受相应住房保障待遇之日起,不得再申请引进人才住房补贴。
第三章 保障标准
第九条 人才公寓面向2018年5月13日(含)后引进的全职工作A、B、C类人才供应,人才保障面积标准如下:
(一)A类人才一般不超过200平方米;
(二)B类人才一般不超过180平方米;
(三)C类人才一般不超过150平方米。
人才公寓8年免收租金,引进人才全职工作满5年由政府无偿赠与80%产权,满8年无偿赠与100%产权。引进人才在取得人才公寓完全产权后,可以申请上市交易。
引进人才全职工作满5年未满8年取得80%产权的,如需交易,人才和政府按照产权份额分别获得出售住房总价款的相应部分。人才也可以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审议同意后,按照届时市场评估价格申购政府持有的产权份额。
引进人才全职工作不满5年离开本市的,自动腾退所享受人才公寓,停止享受住房租赁补贴或者购房补贴。
第十条 人才公寓保障面积不得超过上限标准。筹集的人才公寓面积小于人才可享受面积标准的,可通过两种套型面积的房型组合为一套人才公寓的方式予以解决,但组合后的面积不得超出人才可享受面积标准。
人才可选择的人才公寓面积小于其可享受面积标准,且面积差额部分超出5平方米的,按所在项目政府回购价格乘以面积差额部分由市级财政予以补差,但补差的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补差资金按取得产权比例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核算,并报市委人才发展局同意后,由市就业服务中心从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发放。引进人才全职工作不满5年或8年的,应扣除相应的面积补差资金。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在我市租房的,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引进人才在我市购买普通商品房的,可申请购房补贴。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最多累计发放36个月,根据引进人才类别和工作区域范围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一)A类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标准12000元/月;
(二)B类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标准10000元/月;
(三)C类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标准8000元/月;
(四)D类人才(含比照D类)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标准6000元/月;
(五)E类人才(含比照E类)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标准4000元/月;
(六)全日制硕士毕业生、具有中级职称的人才、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人才、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海南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的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标准3000元/月;
(七)全日制本科毕业生、预备技师班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标准2000元/月;洋浦区内全职工作的具有初级职称的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标准2000元/月;
(八)洋浦区内全职工作的全日制大专毕业生和重点用人企业具有三级(高级工)职业技能等级的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标准1600元/月。
第十二条 住房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和用人单位按照1∶1的比例承担。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引进的编制内工作人员,或经主管部门审批公开招聘的合同制工作人员,住房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市级财政承担补贴由市就业服务中心发放。
第四章 发放管理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用于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住房应为本人实际居住,并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手续。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在我市拥有住房的,不得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引进人才用于申请购房补贴的普通商品房应为2018年5月13日之后在我市购买的普通商品房。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购房合同由申请人签署或不动产登记在申请人名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除直系亲属关系(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外,共同购房的不在申请购房补贴范围内。
第十四条 引进人才申请补贴后,因购房人自身原因撤销或解除所备案的购房合同的,应退回补贴。
第十五条 引进人才住房补贴申请全年常态化受理。住房补贴单次申请月份数不超过12个月,从提交申请月份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连续计算。
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须在人才引进之日起5年内申请领取完毕,逾期不再受理。不属于人才个人原因造成申请延误的除外。
已领取购房补贴的,不再发放住房租赁补贴。领取购房补贴前,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应扣除已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月份数。
第十六条 引进人才因学历提升、职称聘用、证书获得、人才认定等改变人才类型的,从次月开始按新的人才住房补贴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符合引进人才住房保障资格条件,分别在我市和我省其他市县就业创业的,在我市全职工作的一方可在我市申请住房补贴。
夫妻双方均符合引进人才住房保障资格条件,并同时在我市就业创业的,按照就高原则,由享受补贴待遇较高的一方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才住房补贴,另一方不得在我市重复申请住房补贴。
第十八条 引进人才以职称、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申请人才住房补贴的,首次申请时所从事工作岗位应为对应的专业技术岗位或操作技能岗位,否则不能以相关职称、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申请人才住房补贴。
第五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九条 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由引进人才向所在用人单位申请,并提交个人有关申请材料。申请人应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
用人单位对人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资格条件、住房性质、居住情况、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等。审核通过并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向市人才服务“单一窗口”申报。
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引进人才,由个体工商户直接向市人才服务“单一窗口”申报。
第二十条 我市引进人才住房租赁补贴、购房补贴受理和审核均在线上办理。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线上受理和审核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工作;并根据需要流转至市委人才发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单位进行复核联审。
审核通过后,由市就业服务中心统一在儋州市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办理发放。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在收到市就业服务中心发放的补贴后,应于10日内发放到人才个人社会保障卡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不得挪用、截留或扣押。
第二十二条 人才公寓由2018年5月13日(含)后引进的全职A、B、C类人才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个人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同时出具本单位诚信承诺函,并由用人单位向市人才服务“单一窗口”申报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市人才服务“单一窗口”对材料的完整性及申请人所在单位性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流转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等各相关单位复核。复核通过后,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汇总,并统一在儋州市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市委人才发展局。
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根据公示合格名单筹集A、B、C类人才公寓房源,制定分配方案,并按申请流程组织申请人选房。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按照A、B、C类的顺序依次选房,同层次人才选房顺序按来我市工作时间先后确定。
第二十三条 市委人才发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其他相关部门需配合做好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审核工作。依据市人才服务“单一窗口”推送的名单,市委人才发展局负责对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等进行复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人才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进行复核,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对人才住房性质、享受政策性住房、房屋租赁备案和购房合同备案等情况进行复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对人才的不动产信息进行核查,其他相关部门结合职责进行复核。
第二十四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或者购房补贴、人才公寓,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用人单位出具申请书;
(二)引进人才及配偶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
(三)引进人才认定材料;
(四)引进人才聘用/劳务合同(复印件)及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五)自主创业没有聘用合同的,必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六)学历证明;
(七)个税清单;
(八)经住建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
(九)其他所需材料。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成立儋州市引进人才住房补贴核发工作组(以下简称“核发工作组”),成员单位为中共儋州市委人才发展局、儋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儋州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儋州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儋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儋州市教育局、儋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儋州市就业服务中心、儋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等部门,核发工作组设立办公室在儋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核发工作组日常工作事务。核发工作组负责根据发放流程开展事后核查、研究引进人才住房补贴工作相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核发工作组根据工作需要对用人单位和申请人进行事后核查,可采取查阅资料、谈话了解、上门核实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被核查的用人单位和申请人应积极配合核查组开展核查工作,及时完整提供核查所需材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对引进人才申请住房保障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应积极帮助其申报。
享受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及申请人应在15日内向市就业服务中心、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主动申报:
(一)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已停业,或变更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
(三)领取购房补贴期间,所购房屋未实际成交或解除合同的;
(四)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期间,租赁关系解除的;
(五)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被取消的;
(六)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的;
(七)擅自将人才公寓转租、转借、转让给其他人员居住的;
(八)擅自改变人才公寓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的;
(九)引进人才住房等其他情况变化,不再符合省、市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享受条件的。
经审核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给予相应的保障;不符合的,停止发放补贴或收回实物住房。
第二十九条 市人才服务“单一窗口”设立监督受理电话或邮箱,接受社会监督。对申请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骗取补贴或实物住房的单位或个人,取消引进人才住房保障资格,由引进人才用人单位及时追回已发放的补贴或已分配的住房,由其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并监督整改落实。
对违规领取引进人才住房补贴资金的个人,自收到用人单位退款通知6个月内拒不退款或无法取得有效联系方式的,由引进人才用人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在儋州市政府网站发布退款告知书。
用人单位未履行审核主体责任或帮助申请人弄虚作假、瞒报虚报骗取补贴的,用人单位挪用、截留或扣押市就业服务中心发放补贴资金的,由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追究其民事、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引进人才住房补贴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引进人才住房补贴资金从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支出。
第三十二条 依据《儋州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儋府办发〔2019〕7号)、《洋浦经济开发区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浦管〔2019〕23号)、《洋浦经济开发区鼓励人才引进十条措施》(浦管〔2020〕6号)等文件规定,符合引进人才住房保障条件的人才继续享受至待遇期满。
引进人才申请本实施细则实施之前月份的住房补贴,按照原补贴标准执行;引进人才申请本实施细则实施之后月份的住房补贴,按本实施细则补贴标准执行。
引进人才应于2026年12月31日之前申请领取本实施细则实施之前月份的住房补贴,逾期不再受理。
引进不超过5年的A、B、C类人才,可从本实施细则实施当月起享受住房补贴待遇。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儋州市委人才发展局、儋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负责解释。其中:中共儋州市委人才发展局负责对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等引进人才相关事项进行解释,儋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人才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引进人才相关补贴申请等人才相关事项进行解释,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人才住房性质、享受政策性住房、房屋租赁备案和购房合同备案等引进人才相关事项进行解释。原引进人才住房补贴政策未明确事项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实施细则进行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与省市其他优惠扶持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省级政策或者我市政策规定可以叠加享受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7月5日起施行。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省相关规定发生调整的,从其调整。《儋州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儋府办发〔2019〕7号)、《洋浦经济开发区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浦管〔2019〕23号)、《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才引进十条措施》(浦发〔2020〕6号)中第二条“全方位保障人才安居”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