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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机关: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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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进入位于洋浦远洋路普瑞农贸市场B059号的洋浦美玲菜摊,对其销售的荷兰豆进行抽样。2023年12月4日,本局收到艾科瑞(海南经济特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W231103003P08),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多菌灵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收到检验报告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由艾科瑞(海南经济特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W231103003P08),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随后对该菜摊开展检查,现场发现日期为2023年11月1日的荷兰豆已销售完。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儋市监责改〔2023〕594号)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荷兰豆,并对其进行召回处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经查实,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在洋浦远洋路普瑞农贸市场B059号从事蔬菜销售。当事人一共购进上述抽检不合格的荷兰豆13公斤,进货价为18元/公斤,零售价为20元/公斤,均已销售完,货值金额为260元,违法所得为260元。2023年11月1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荷兰豆进行抽样送检,经艾科瑞(海南经济特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W231103003P08)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多菌灵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单、供货商营业执照,且检测合格记录单日期涂改,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本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经营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为260元;2.罚款2000元。以上罚没款共2260元。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