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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1 16:48 来源: 儋州市城市管理局 编辑: 儋州市城市管理局 【字体:   打印

一、背景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为全面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体系,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不断提升我市城市管理水平和人民生活环境质量,儋州市城市管理局制定了本办法。

二、涉及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八章四十七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一)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职责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垃圾分类”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行业管理职责内容。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

拟订或者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管理制度

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和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其他各行业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对主管行业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推动规范化法治化管理

落实生活垃圾的产生、分类、收运和处置制度,进一步规范行业秩序,加强监督与管理,明确出发措施。

五、关键词诠释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六、注意事项

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不得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和处理,不得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七、禁止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迁移、改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场所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关闭、闲置、拆除、迁移、改建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依法核准,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按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八、本办法由自2023年9月8日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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