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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儋州市扶持小微企业“普惠政保贷”实施办法(修订版)》的政策解读
2024-01-04 15:05 来源: 洋浦经济开发区投资促进局 发文机关: 洋浦经济开发区投资促进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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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导向杠杆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儋州市小微企业支持力度,切实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全国工商联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银发〔2023〕233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儋州市扶持小微企业“普惠政保贷”实施办法(修订版)》(以下简称《办法》)。

二、目标任务

《办法》旨在扩大我市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存量,提高园区贷款、绿色贷款、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贷款占比,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农地抵押贷款和单证质押贷款发展,重点帮助我市特色农业、食品加工、海洋经济、制造业、会展旅游、商贸、现代物流、互联网、文化体育、托育养老、中介服务、电子商务、数字经济等行业领域的小微企业融资。

三、主要内容

《办法》由总则、贷款条件和贷款类型、风险防范、风险补偿和风险分担、操作流程、监督管理、附则等七章组成,共二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阐述制定《办法》的背景意义、政策依据、实行原则、目标愿景、资金用途、资金来源等。

第二章贷款条件和贷款类型,明确贷款申请条件、贷款类别、单笔贷款上限、抵质押标的、担保方式及贷款发放要求等。

第三章风险防范,明确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对银行机构贷后管理的风控要求,包含贷款预警、贷款叫停及动态风险评估标准。

第四章风险补偿和风险分担,其中风险补偿明确启动专项资金风险补偿的条件、补偿比例、申请要件、风险补偿率及停止补偿标准等;风险分担明确启动专项资金风险分担的条件、分担比例、申请要件等;贷款追偿明确金融行政管理部门、银行机构、担保机构的追偿责任及受偿方式。

第五章操作流程,明确金融机构业务备案方式、上报材料,贷款申请和审批原则,金融机构档案管理要求等。

第六章监督管理,明确咨询举报方式、专项审计及违规处理要求等。

第七章附则,明确本办法中小微企业参照标准、解释权及施行时效。

四、适用范围

“普惠政保贷”适用于在儋州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用途为生产经营性贷款,不得转借他人,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含)。

五、执行标准

(一)本办法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为原则,由政府提供相应的资金、政策支持,银行机构、担保机构市场化运作,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二)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安排资金设立小微企业贷款保障专项资金,用于风险补偿和风险分担等支出。专项资金初始金额1100万元,由市金融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使用,后续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小微企业贷款实际需求情况增加预算投入。

(三)“普惠政保贷”包括信用贷款、抵(质)押贷款和担保贷款。其中,抵(质)押贷款包括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农地抵押贷款和单证质押贷款。单证质押贷款,银行接受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以应收账款、存单、订单、仓单、存货、保单等作质押。担保贷款,由儋州市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保障,承保时除担保费外不得向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同一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普惠政保贷”贷款笔数存量不超过3笔(含),且贷款金额相加不超过500万元(含)。贷款笔数和贷款金额的认定以借据为准,单笔贷款不得拆分。

(五)单一银行“普惠政保贷”不良贷款率达到6%时,对该银行机构提出预警。单一银行“普惠政保贷”不良贷款率达到10%时,暂停该银行“普惠政保贷”贷款发放。“普惠政保贷”贷款余额达到专项资金放大10倍时暂停业务办理,待对专项资金剩余额度、相关风险等情况进行评估后,再明确是否恢复业务办理或调整政策、是否需要向市政府申请追加资金。

(六)当“普惠政保贷”信用贷款和抵(质)押贷款本金逾追偿期限无法追回造成损失时,启动风险补偿,由专项资金按一定比例补偿银行机构贷款本金损失。当“普惠政保贷”担保贷款本金逾追偿期限无法追回造成损失时,启动风险分担,由专项资金、银行、担保机构按照一定比例分担风险。如发放贷款无法按期归还,由银行负责追偿;如无法追回且发生风险分担的,由银行、担保机构按规定进行追偿。

(七)“普惠政保贷”操作流程包括业务备案、贷款申请和审批、档案管理等,并从咨询举报、专项审计、违规处理等方面接受监督管理。

六、注意事项

(一)本办法中的小微企业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二)本办法所称园区贷款指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儋州工业园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贷款;绿色贷款以人民银行口径为准,由银行在贷款发放时进行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由企业提供相应证书复印件进行证明。

(三)本办法自2023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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