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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出台个人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个人住房应依法申请规划许可
2024-07-08 17:54 来源: 儋州融媒全媒体 发文机关: 儋州融媒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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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4日,我市发布了《儋州市中心城区及镇区个人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中心城区及镇区个人住房的规划、建设等管理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

该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市中心城区及镇区个人住房,以及儋州市工业园区内个人住房。中心城区指《儋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划定的那大城区、环新英湾城区,镇区指各镇城镇开发边界范围。个人住房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个人住房。

办法规定,位于历史文化名镇范围内的个人住房,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和相关规定。中心城区个人住房按照“分区管控”的原则进行管理,划分为风貌管控区和其他区。其他区内个人住房报建需严格审批,风貌管控区内还应增加风貌分析相关内容。

办法还明确了不予审批个人住房的情形,如在城市蓝线、绿线、黄线、道路红线等范围内,历史文化名镇核心保护范围内,近期棚户区改造区域等。房屋安全鉴定为C、D级危房的合法个人住房,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允许修缮建设。

办法要求,个人住房应符合规划和风貌管控要求,集体土地的农村宅基地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个人住房建设技术管控要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2米,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不含)以上且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不含)以上的应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个人住房建筑风貌应符合相关要求。

办法明确,个人住房应依法申请规划许可,按城镇开发边界分类管理。申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需提供相应材料,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应在1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意见并核发许可证。建房户开工前需向批后管理单位申请核验基础轴线。此外,个人住房竣工验收也有相应要求,个人建房存在违法建设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针对特殊情况,如因临街相邻建筑已建设需超过12米建设的,需经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会议审定后报审批单位审批。

据了解,该办法于2024年8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实施期间如与新颁布的上位法及政策不一致,以新颁布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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