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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9 17:07 来源: 儋州市司法局 编辑: 儋州市司法局

2025年2月14日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儋州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法(试行)》(儋府办规〔2025〕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一)制定出台《办法》是深化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的需要。2024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加强新时代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作出系统部署。《意见》指出,行政执法监督作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内部层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统筹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方式。构建全面完善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对全面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意见》强调,要持续完善监督制度,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规范管理、指导监督、激励保障作用,到2024年底,基本建成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比较完善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实现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全方位、全流程、常态化、长效化监督。   

(二)制定出台《办法》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对健全政府机构职能体系、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政府管理体制机制等作出重要部署,提出新的要求。市司法局作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代表市政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具体事务,《办法》的出台能够更好发挥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职能,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对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三)制定出台《办法》是维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需要。行政执法直接面向社会和公众,与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密切相关,是行政机关最常用、最大量,也是最主要的行政管理活动,不仅包括行政处罚,还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为,这些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规范,事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行政执法监督作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核心要求就是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出台意义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执法监督的责任主体、监督范围、监督程序、具体方式以及责任追究等,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推动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打造更加稳定、透明、规范、可预期的法治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的出台能够更好发挥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职能,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对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三、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试行)》《海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海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

四、工作目标

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健全省市镇三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体系,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相关工作机制。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主要内容

《办法》紧紧围绕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坚持问题导向,采取小切口,在务实有效、便于执行上下功夫,避免“大而全”。《办法》共6章,24条,主要围绕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监督责任主体、监督内容和方式、监督程序,加强执法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一)围绕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制机制,推动行政执法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办法》明确,由儋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市司法局)作为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具体事务;市各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职责由其内设的执法监督机构或法制审核机构承担,在儋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本系统本部门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办法》明确,要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与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监督渠道的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加强与法治督察、政府督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纪检监察等协作配合,共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围绕进一步规范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明确,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等9种情形属于行政执法监督范围,切实纠正了个别行政执法部门认为只有行政处罚才是行政执法的错误认识;《办法》明确了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的9项工作内容和3种监督方式。同时,针对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野蛮执法、过度执法等社会普遍关注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办法》明确,由监督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开展专项监督,有力推动整治行政执法领域顽瘴痼疾,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围绕行政案件“两高一低”(即:行政争议上诉率高、申请再审率高、服判息诉率低)的情况。《办法》明确,针对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过程中发案量高、纠错率或败诉率高、群众反映执法问题突出的;在法治政府建设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排名靠后的;以及行政执法中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进行提醒、约见谈话;对监督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的,通过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要求行政执法部门限期纠正,还可以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直接对行政执法部门违法或不当的行为予以变更、撤销

(四)围绕实现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全方位、全流程、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办法》明确,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与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监督渠道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对已进入或者已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等法定程序办理的投诉举报事项不予受理;要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律师、新闻工作者等参加行政执法监督;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明确了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回避制度,以及4类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等。另外,鉴于省政府已经制定海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过错责任追究进行了较细致的划分,《办法》采取了法律法规指引的模式,对拒不配合监督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提请有权机关按规定办理。

另外,《办法》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由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市司法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生效,试行2年。

六、施行时间

《办法》将于20254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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