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66511071-4/2026-09345 主题分类:交通、工业、信息化
- 发文机关:洋浦经济开发区 成文日期:2026-01-12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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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部门解读]《洋浦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6-01-12 10:41
- 备案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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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
近日,《洋浦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第十六届儋州市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予以公布,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规定》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洋浦大桥通航安全管理,保障洋浦大桥安全运营的政府规章。洋浦大桥不仅是连接洋浦经济开发区与周边区域的重要交通设施,更是推动西部经济发展、促进区域一体化的重要引擎,各类船舶年通行量达万余艘次。当前洋浦大桥水域存在三大核心风险:一是洋浦大桥临近港口码头,船舶靠离泊作业频繁,若缺乏作业管控,易发生船舶碰撞大桥等险情事故;二是白马井锚地离洋浦大桥较近,船舶违规锚泊、走锚可能导致碰撞桥梁事故;三是部分船舶存在超标准通行、追越等违规行为,潜藏碰撞风险。
为加强风险防控,保障洋浦大桥、过往船舶和设施的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洋浦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二、出台意义
《规定》的颁布,使大桥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要求更细化和更有针对性,完善了洋浦水域通航安全管理法规体系。《规定》规范大桥水域通航秩序,可提升船舶通行效率、防范事故发生,服务地方经济实现安全、有序、可持续发展;同时,明确的管理标准与应急处置机制,能够提升大桥安全管理水平和突发事件处置能力,为洋浦打造“安全、高效、便捷”的港航环境提供制度支撑,优化区域营商环境,助力海南自贸港建设。
三、主要内容
《规定》分为总则、通航标准与船舶通行要求、特定场景安全管理、设施维护与应急处置、法律责任、附则六个部分,共六章23条。主要内容为:
(一)明确立法依据、适用范围、监管主体
《规定》以“保障大桥与船舶安全”为立法核心,依据上位法确立制度框架。其适用范围和主体为“洋浦大桥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和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船长、船员以及大桥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明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洋浦海事局具体实施监管,相关部门依法履职,为后续执法与管理提供依据,体现“属地负责、统一监管”的原则。
(二)通航标准与船舶通行要求
《规定》设定通航基础标准与船舶通行规范,明确了通航孔位置,并根据桥梁设计承载能力,确定3000吨级及以下、水面以上最大高度32米及以下的通航等级,从源头防范超标准船舶通行引发的碰撞风险。要求船舶过桥前确保主机、舵、锚、航行信号、拖带设备及应急设备处于良好技术状态,过桥时严格遵守瞭望会让、限速航行等规定,全面规范船舶从“事前准备到事中操作”的全流程行为。明确水文气象不适、设备故障等禁止通行情形与大桥水域内横越、掉头、捕捞、采砂等禁止性行为,划定安全红线,避免高风险操作导致事故。
(三)特定场景安全管理
针对码头、锚地等特殊场景,《规定》细化管控措施,要求船舶严格按照港口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关于保障港口、大桥安全的相关要求,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防范码头作业船舶失控碰撞大桥。明确白马井锚地船舶需保持安全锚泊距离、按规定值班值守,若在洋浦大桥水域内紧急锚泊应立即向洋浦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避免船舶锚泊、走锚影响洋浦大桥水域正常通航秩序。
(四)设施维护与应急处置
《规定》明确设施维护责任与应急响应处置要求。规定进行有碍大桥通航安全的维修作业需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防止作业过程影响通航安全。界定大桥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与航标等助航设施的维护单位巡查修复航标的责任,保障设施效能完好。明确公众发现异常情况报告义务、事故应急处置中船舶自救互救义务,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共同保障洋浦大桥水域水上交通安全。
四、有关事项
本《规定》自2026年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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