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66511071-4/2026-57839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 发文机关:儋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成文日期:2026-09-20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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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部门解读]《儋州市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6-09-20 18:57
- 备案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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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
《儋州市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儋州市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6年7月28日经儋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规定》是海南省内首部针对租赁厂房、仓库的专项地方政府规章,填补了儋州市租赁场所消防精细化管理的制度空白,为海南自贸港封关运作背景下的仓储物流、轻型制造业消防安全治理提供了明确的操作依据。解读如下:
一、立法背景与核心意义
(一)出台动因
近年来儋洋一体化发展进程加快,仓储物流、临港加工等业态快速集聚,全市租赁厂房、仓库数量持续攀升。“厂中厂”“库中库”多业态混合经营普遍,违规分租转租、动火作业不规范、储存物品风险等级与场所设防不匹配等隐患突出,传统分段监管模式存在责任边界模糊、推诿空档等问题,亟需通过专项立法破解管理痛点。
(二)三大核心价值
推进治理现代化:在租赁厂房、仓库消防安全监管领域,构建权责清晰的政府部门、市场主体协同责任体系,从源头避免监管空白,实现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化、精细化。
守护生命财产安全:针对性解决租赁关系复杂导致的责任悬空问题,系统性压降重大火灾事故风险。
优化自贸港营商环境:通过数字化、“综合查一次”等创新监管方式,减少多头重复检查,降低企业合规成本,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吸引优质产业项目落地。
二、适用边界说明
1.常规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于生产经营、物品储存的租赁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及监督活动。
2.参照执行范围:露天生产场所、堆栈、货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3.除外情形:国家物资储备仓库、铁路车站、港口码头专用仓库,以及生产储存火药、炸药、烟花爆竹等特殊品类的昼夜中转仓库,国家和海南省另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核心条款重点解读
(一)全链条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规定》打破以往“谁使用谁担责”的单一逻辑,构建了政府统筹、部门协同、主体双负责的完整责任网络:
1.政府层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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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核心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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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 |
建立风险防控体系、部门协同机制,实施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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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
制定并公布重点排查事项清单,协调解决跨部门重大消防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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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管理机构 |
负责所辖园区内租赁厂房仓库的日常消防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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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办事处 |
落实属地排查,协助配合上级部门开展执法工作 |
2.部门监管责任:明确消防救援、住建、应急管理等部门权责,所有行业部门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三管三必须要求,消除监管盲区。
3.市场主体责任:首次明确出租人和承租人同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主体,双方法定代表人均为场所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从制度层面避免“出租人只收租金、承租人只重生产”的责任缺位问题。
(二)租赁全流程强制管理要求
1.租赁合同备案制度: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出租人必须到住建部门办理备案;租赁信息变更、续租或终止的,30日内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2.消防安全责任书面划分:强制要求租赁双方以书面协议明确各自消防责任;消防救援部门将会同住建部门发布官方版消防安全管理协议示范文本,供企业免费使用。
(三)出租人、承租人法定职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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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 |
核心法定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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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 |
1.交付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场所,分割出租时不得破坏防火分区、疏散通道;2.主动告知场所火灾危险性、消防审批要求;3.厂区库区显著位置设置消防信息牌,公示出租人信息、场所火灾危险性类别;4.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多单位共用区域全员逃生演练;5.无特殊约定的,承担消防设施维修维护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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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 |
1.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不得超过场所原设计设防等级,不得擅自超风险经营;2.改变场所布局、使用功能必须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涉及法定审批的需报主管部门批准;3.承租区域显著位置设置信息牌,公示承租人信息、储存物品风险类别;4.严格保障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畅通,分拣加工区域必须落实规范防火分隔;5.开展员工岗前消防培训,定期组织演练,发现隐患第一时间处置,存在重大风险的立即停用撤人。 |
(四)高风险环节刚性管控
1.物业服务委托管理:委托物业进行消防管理的,必须书面明确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责任,物业发现消防违法行为必须第一时间劝阻,并向属地政府和消防部门报告。
2.施工与动火作业管理:承租人进场施工前,出租人必须开展消防安全技术交底,如实告知隐蔽管线、易燃易爆物分布情况;同一建筑内多家单位共用的,动火作业前必须提前告知所有相关方,落实防火分隔、清除可燃物、专人现场监护措施,严禁无审批、无防护违规动火。
3.基础消防设施补短板要求:按国家行业标准无需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小微型租赁厂房、仓库,出租人必须加装具备联动触发功能的逃生警报装置,补齐小火预警短板。
(五)创新监管服务机制
1.消防设施区域共建共享:鼓励厂房仓库集中连片的园区,通过市政管网延伸、共建消防水池、监控信号联网等方式,实现消防水源、设施、报警系统的共建共管共用,降低中小微企业的安全投入成本。
2.数字化智慧监管:消防救援部门牵头搭建全市统一的租赁厂房仓库消防安全数字化监管系统,实现租赁备案、隐患排查、演练记录等数据一站式归集。
3.跨部门“综合查一次”:消防、工信、住建、应急、市监等多部门联合制定检查清单,一次性完成多领域检查,避免多头重复执法,减轻企业迎检负担,监管数据全部共享公开,提升执法透明度。
四、法律责任边界
《规定》设置了分层级的罚则体系:
1.未按要求办理租赁备案的,由住建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2.出租人、承租人未按规定设置信息牌、公示信息与实际不符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等上位法实施行政处罚。
3.相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安全隐患的,将按规定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五、施行指引
2026年10月15日《规定》正式施行后,全市所有存量租赁厂房、仓库的经营主体需在3个月过渡期内完成备案补录、信息牌设置、责任协议补签等合规整改,消防救援、住建等部门将同步开展宣贯培训和合规指导,帮助企业平稳完成合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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