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健全困难群众长效救助帮扶机制、困难群众主动发现机制、困难群众举报投诉机制,切实提高困难群众的生活水平,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现就我区建立社会救助工作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依托办事处综合服务中心,统一设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窗口,统筹协调相关业务部门,统一受理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住房救助、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等救助申请和申请人难以确定管理部门的救助申请,明确部门职责及分办、转交、转送、转办、转介流程和办理时限,建立化解困难群众急难问题的“绿色通道”,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二、工作内容
(一)设立“社会救助”服务窗口,负责“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受理、办理群众求助事宜;
(二)统筹本级社会救助工作,协调相关单位分办相应救助申请;
(三)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处理群众求助事项,并督办处理具体事件;
(四)向办事处转送或向社会力量转介救助申请事项;
(五)依靠“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优势,安排工作人员入户核查,主动发现困难群众的生活状况、财产收入,以此作为困难群众救助申请和救助清退的依据,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六)定期对有关救助工作资料进行归档;
(七)设立社会救助举报投诉服务热线,接受社会监督。(社会发展局:28825887、干冲区办事处:28832628、新英湾区办事处:28812366、三都区办事处:23260063)
三、工作流程
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分类登记、分类处置、意见反馈四个程序。
(一)申请受理。办事处是受理救助申请的责任主体。困难家庭成员可以直接提出救助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居(村)委会代为提交。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向办事处 “社会救助”窗口求助。
(二)分类登记。办事处 “社会救助”窗口接到救助申请后,窗口工作人员要对申请时间、申请人基本信息、遭遇困难情况、申请救助类别等进行分类登记,并填写《社会救助窗口受理事项登记表》。
(三)分类处置。分类登记后,窗口工作人员确定申请的救助项目,随后进行相应的分办、转交、转送、转办或转介工作,具体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1.申请救助项目在办事处“社会救助”窗口能够办理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填写《社会救助申请受理单》后,按规定程序予以办理;需转交其他单位办理的填写《社会救助申请转办单》,交由有关单位办理。
2.申请救助项目涉及社会组织或个人(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者、爱心人士、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的,由办事处“社会救助”窗口工作人员填写《社会救助申请转办单》,转给有救助意愿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处理。
(四)意见反馈。办事处及其他单位均不能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的,或对救助内容及救助责任部门存在争议的,要及时将情况反馈给社会发展局,由社会发展局组织大家召开工作讨论会议,研究确定解决方案。
四、工作监督
(一)政府考核。将“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作为服务民生的重要任务,纳入年底考核范围,每年进行考评验收。
(二)责任追究。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责任追究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对“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个人或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三)群众监督。要多渠道、多形式开展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宣传,让群众深入了解机制的工作目标、部门职责、工作流程、完成时限和监管措施,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积极作用。
附件:1.社会救助窗口受理事项登记表
2.社会救助申请受理单
3.社会救助申请转办单
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7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